蘇聯通過合作社把個體的小農經濟改造成為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過程。

  引導農民走向集體經濟 俄國十月革命勝利以後,列寧依據K.馬克思、F.恩格斯關於不能用暴力剝奪小農,必須通過示範和提供社會幫助把個體農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佔有變為合作的生產和佔有的思想,制訂瞭農村社會主義改造和通過合作社吸收農民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計畫。1918年1月通過的《土地社會主義化》法令,提出在農業業中發展集體經濟的任務。1923年1月,列寧發表瞭《論合作制》一文,從理論上論證瞭合作社的性質,具體地規定瞭改造小農經濟的途徑。

  集體農莊的初期形式 初期,蘇聯的集體農莊有三種形式:①農業公社。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公有,實行“按需分配”,實際上是平均分配。②共耕社。社員在播種、中耕、收獲時共同勞動,生產資料(除土地外)仍歸社員私有。③農業勞動組合。基本生產資料為集體所有(土地屬國傢所有,但撥給農業勞動組合永久使用),加入勞動組合的成員從事集體勞動,實行按勞分配,同時允許農民保留一定數量的宅旁園地,經營傢庭副業。但直到全盤集體化運動前夕,蘇聯的集體農業仍為數甚少。據統計,1929年7月,蘇聯有各種形式的集體農莊57000個,參加農戶隻占農戶總數的3.9%,在各種形式中,共耕社占60.2%,農業勞動組合占33.6%,農業公社占6.2%。

  全盤集體化 20年代後期,蘇聯隨著社會主義工業化方針的實施,開展瞭大規模經濟建設,工業迅速發展,城市人口激增,建立在個體勞動基礎上的、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越來越不適應工業化發展的需要,1926年以後,出現瞭糧食危機。為瞭解決這一矛盾,1927年12月2日召開的聯共(佈)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作出瞭盡快發展農業集體化的決議。1929年11月聯共(佈)中央決定加快農業集體化的速度,向各州提出瞭全盤集體化的任務。隨後,對各類地區規定瞭完成集體化的期限:主要產糧地區(北高加索、伏爾加河中下遊),要求在1931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產糧區(烏克蘭、中央黑土區、西伯利亞、烏拉爾、哈薩克斯坦),要求1932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地區(中央非黑土地帶、白俄羅斯、中亞、南高加索),則要求在1933年末基本完成。於是集體化速度大大加快瞭。1929年10月,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7.6%,1930年為23.6%,1931年為52.7%,1932年為61.5%,1933年為65.6%,1934年達71.4%。蘇聯在1934年宣佈農業集體化基本實現。

20年代末蘇聯個體農戶申請加入集體農莊

  集體化的政策 在全盤集體化運動中,蘇聯實行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消滅富農的政策。規定沒收富農財產,轉為集體農莊公積金,作為貧雇農入莊費(共約4億盧佈),並把富農驅逐出本區、州(邊疆區),不準加入集體農莊。蘇聯農業集體化是在激烈的階級鬥爭中實現的,在全盤集體化運動期間,富農殺害牲畜、縱火、暗殺、組織暴動等等破壞活動屢見不鮮。

  為瞭促使集體化運動開展,蘇聯在分配土地,供應機器和拖拉機、種子,減輕賦稅,發放貸款等方面,給予集體農莊以優待。從1929年起,蘇聯建立機器拖拉機站,從組織上、物質技術上幫助集體農莊鞏固和發展。

  蘇聯通過農業集體化把廣大勞動農民引上瞭社會主義道路,在農村確立瞭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統治地位。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是在缺乏可資借鑒的歷史經驗的情況下實現的,曾走過一些彎路。例如,要求過急,強迫命令,出現違反自願原則、侵犯中農利益的過火行為;對富農不給出路;在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時確定農業勞動組合是集體農莊的基本形式,組織形式比較單一,等等。因此,在全盤集體化期間曾經出現瞭農業生產嚴重下降的情況,在此期間,農業總產值下降瞭23%,其中牲畜頭數減少瞭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