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工人的剩餘勞動所創造的剩餘價值的量。等於一個工人一個工作日所提供的剩餘價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的人數。

  在勞動力價值是一個不變的量,或必要勞動時間已定的前提下,剩餘價值量的決定或剩餘價值率同剩餘價值量的關係可以推導出以下三個規律:

  第一個規律:剩餘價值量等於預付可變資本的量乘以剩餘價值率。或者說,等於一個勞動力的價值乘以該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再乘以同時受剝削的工人人數。如果用M表示剩餘餘價值量,用m表示一個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餘價值,用 v表示購買一個勞動力每天預付的可變資本,用V表示可變資本的總數,用k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的價值,用

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用 n 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數,就可得出:M= ×V或 M=k× ×n 因此,為瞭維持一定量的剩餘價值量,當可變資本減少時,可以由剩餘價值率按同一比例的提高來補償;或者說,當雇傭工人數減少時,可以由 工作日按比例地延長來抵消。

  第二個規律:剩餘價值率的提高有它的絕對限度,就是說工作日不可能延長到24小時。因此,在這個限度以內,構成由剩餘價值率的提高來補償可變資本減少的絕對界限,或者說,構成由勞動力受剝削程度的提高來補償受剝削的工人數減少的絕對界限。這個規律對於闡明由於資本要生產盡可能多的剩餘價值同時又要盡可能減少可變資本而產生的許多現象,是很重要的。反過來說,如果勞動力的數量或可變資本的量增加瞭,但它的增加同剩餘價值率的降低不成比例,那麼所產生的剩餘價值量就會減少。

  第三個規律:不同資本所產生的價值量和剩餘價值量,在勞動力的情況已定、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相同的情況下,同這些資本的可變部分即轉化為活勞動部分的量成正比。這一規律似乎同某些事實是相矛盾的。例如,按照這一規律,一個使用不變資本較多而可變資本較少的紡織廠主,同一個使用可變資本較多而不變資本較少的面包房老板相比,前者所獲得的利潤或剩餘價值應該比後者少,但實際生活經驗表明,前者所得並不比後者少。這個矛盾曾經是使李嘉圖學派摔倒的一塊絆腳石。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第二篇《利潤轉化為平均利潤》中論述平均利率的理論時解決瞭這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