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債權人簽發,經債務人或第三者(銀行)承兌後,按約定的時間、地點、金額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匯票應當記載的事項有:註明匯票字樣,一定的貨幣金額,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名稱,支付期限,支付地點,出票日期,出票人簽名。出票人可以自己為收款人,也可以自己為付款人。

光緒二十六年(1900))簽發的中國通商銀行匯票

  商業匯票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收款人根據需要可以持未到期的匯票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也可以將未到期的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並可連續背書轉讓。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以便銀行在匯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給收款人、被背書人或貼現銀行。商業匯票以商品交易為基礎,為瞭防止利用商業匯票套取銀行的貼現資金,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適用於先發貨後收款或雙方約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交易中發生的提貨單、貨運單、保險單等隨附於匯票上同時提交付款人的稱為跟單匯票,多使用於國際間信用證業務及國內埠際押匯。不隨附上述單證的稱為光票,承兌人或付款人憑票在到期日付款。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承兌申請人開戶銀行承兌,銀行辦理承兌時要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銀行匯票 銀行收妥款項後簽發給客戶持往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中國現行的銀行匯票分為現金匯票和轉帳匯票。在匯票上確定的位置填明“現金”字樣的為現金匯票,未註明的為轉帳匯票。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在兌付地支取現金的可以使用現金匯票,企業單位使用轉帳匯票,如收款人需要在兌付地支取現金,可由兌付銀行按照國傢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銀行匯票的匯款金額起點為500元,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向銀行兌付的實際金額須在匯款金額之內。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為1個月,必須在付款期內提示付款,超過付款期的,兌付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或不需要使用的,可由匯款人持票向簽發銀行辦理退款。

  銀行匯票按照辦理結算的方式又稱為票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為暢通匯路,也推行瞭票匯業務。1955年實行非現金結算暫行辦法後,票匯結算逐步停辦。1984年開始恢復票匯結算,1988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行《銀行結算辦法》,將票匯改為銀行匯票。

  其他分類 匯票還可按對收款人有無限定分為記名匯票和不記名匯票,按付款期限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即期匯票見票即付。遠期匯票又有:①定期付款,即約定一個特定的日期付款;②出票日後定期付款,即約定在出票日後的若幹期限付款;③見票後定期付款,即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時約定在提示日起算的若幹期限付款。匯票的期限一般為30~180天,最常用的是90天期。匯票可以流通轉讓,並可向銀行申請辦理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