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傢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類稅收,亦稱中央地方共用稅,是依稅收的徵收管理權與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世界各國共用稅的分享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①附加法。隨中央稅徵收的附加稅歸地方政府;或隨地方稅徵收的附加稅歸中央政府。②分征法。即對同一稅源,中央和地方分別按不同稅率徵稅。③分成法。即對同一稅源由中央徵收後按比例分給地方,或由地方徵收後按比例分給中央。分配的比例可以全國統一,也可以根據各地收支差額具體確定分分成比例。美國共享稅采取“分征法”。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對同一稅源征稅,如對涉及三級政府利益的所得稅、貨物稅,中央和地方可以分別征收。日本中央財政對地方補助時采取“地方交付稅”的方式,是將國稅中的所得稅、法人稅和酒稅等按一定比例,交付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具有中央與地方分享稅的特點。

  中國未實行分稅制的財政體制,除明確規定的中央稅、地方稅之外,多數均屬共享稅種,並采取按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的方式。根據國務院1985年3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屬於共享稅的有: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資源稅、外資和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等。這些稅主要依靠地方征收,然後按比例與中央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