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恩格斯論述古代日爾曼人農村公社土地制度的歷史和當時德國農民狀況的著作。這篇論文是為瞭在德國社會民主黨內傳播德國土地所有制的歷史、改變過時的土地所有制和引導農民走社會主義道路而寫的,1882年作為德文版的《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的附錄發表。

  恩格斯指出,古代日爾曼人的馬爾克制度,是建立在民族按親屬關係劃分和土地公有制基礎之上的社會組織。在整個中世紀,馬爾克是歐洲各國社會制度的基礎和典範。

  親屬關系較近的較大集團,聚集在一定地區,一些包括若幹傢庭的氏族,又按村的形式定居下來,幾個有親屬關系的村,構成一個“百戶”(古代高地德意志語為Huntari),幾個“百戶”構成一個區(Gau),區的總和便是民族自身。村沒有留用的土地,都歸“百戶”支配,沒有分配給“百戶”的土地歸區管轄。或多或少的村聯合成馬爾克公社。在馬爾克公社內部,土地實行共同耕種。若幹具有親屬關系的傢庭構成的氏族,一起耕種通過抽簽分配經常更換的土地,並把產品分配給各個傢庭。後來由於人口的不斷激增,遺產的分配和轉讓,使農村公社逐漸感到周期重新分配土地越來越困難,於是土地便轉到私人手中,變交替占有為私有。農村公社消失以後,出現瞭小農的村落。

  恩格斯指出,近代的容克大地產是通過掠奪自由農民的土地而形成的,因此,沒收大地產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他認為,一個盡管是在衰落著的農民階級,在工人階級的協助下,采用馬爾克的方法,但不是采用過時的陳舊的形式,而是采用新的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方法,使這種公有制能保證小農社員得到大規模經營和采用農業機械的全部好處。

  恩格斯科學地預見到,經營大農業和采用農業機械以後,就會使目前耕種土地的大部分農業勞動力成為多餘,而“要使這些被排擠出農業的人不致沒有工作,或不會被迫集結城市,必須使他們就在農村中從事工業勞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9頁)。

  《馬爾克》一文為當時德國社會民主黨制定土地綱領提供瞭理論基礎;對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如何進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也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