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奴隸社會中的一個農業勞動者階層。最初指出現於共和時代末期(西元前2~前1世紀)的自由佃農,後指帝國時代初期(西元1~2世紀)由各種來源形成的租種大地產(拉蒂芬丁)土地的佃農,至帝國時代後期(3~5世紀),他們逐漸演變為依附農民階層。

佃農給主人傢送禮(伊格爾一座羅馬帝國時代墓碑上的的浮雕)

  隸農,拉丁文colonus,原意為農夫。初有兩種含義:一指羅馬公民殖民地成員,一指佃農,後來主要指佃農。佃農又有大小之分。大佃農占有資金、使用奴隸並承租較多土地,小佃農則是失地或少地的農民。二者起初皆為自由佃戶,租佃以契約為據,租期約5年,支付貨幣地租。佃農對地主無人身隸屬關系,對土地無固定的依附關系。

  公元1~2世紀,羅馬帝國內土地兼並繼續盛行,除私人大地產外,又出現瞭大片皇室地產和國有土地。由於奴隸來源短缺和勞動效率低下,特別是奴隸的反抗鬥爭不斷加劇等原因,大地產開始廣泛采用租佃制的經營方式,把土地租給奴隸和破產農民,從而形成瞭隸農階層和隸農制。隸農階層以小佃農為主體。通常所說的隸農制則包括土地租佃關系和一系列有關隸農的身份、地位、權利、義務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傳統。按規定,隸農具有自由民的身份和相應的財產以及法律上的權利,履行交租(一般為收獲的1/3,後期以實物地租為主)、在地主自營地上服勞役(每年6~12日)等義務。隸農既不同於奴隸,也不同於農奴,但契約和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經常遭到破壞。隸農遭受官府、地主、包租戶和管莊的重重剝削,債務累累,大批破產淪落,以致舉傢舉村逃亡或被迫起義。

  公元3世紀,隸農制在奴隸制危機和君主專制政體確立的條件下得到進一步發展,隸農來源擴大。進入帝國境內的日耳曼人移民往往集體變為隸農;戰俘被當作隸農遣往邊疆各省;庇護制流行,大量破產的中小土地所有者托庇於官、私大地主門下充當隸農。隸農的處境因奴隸制危機和專制壓迫的加劇而每況愈下。統治當局為保證稅源和鎮壓隸農反抗而頒行《君士坦丁敕令》(332)等一系列法律,嚴禁隸農逃亡,剝奪隸農的遷徙自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規定隸農不得擔任公職,不經主人允許不得轉讓財產。隸農還被當作土地的附屬物隨土地一起出賣或轉讓。於是,隸農逐步演變為依附農民。此種隸農既具有奴隸的身份特征,又有後來的農奴的身份特征,是羅馬奴隸制經濟內封建制生產方式的因素。隸農地位的淪落,造成瞭隸農與奴隸聯合起義的前提。3世紀後,隸農與奴隸起義連綿不斷,後又與“民族大遷徙”運動相匯合,終於沖毀西羅馬帝國的統治,為歐洲封建生產方式的確立開辟瞭道路。

  

參考書目

 瓦羅著,王傢綬譯:《論農業》,商務印書館,北京,1982。(Marcus Terentius Varro, On Farming,trans.by Lloyd Storr-Best,G.Bell & Sons,Ltd.,London,1912.)

 加圖著,馬香雪、王閣森譯:《農業志》,商務印書館,北京,1986。(Marcus Porcius Cato,De agricul-tur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1934.)

 Lucius Junius Moderatus Columella, On Agricul-ture,With a Recension of the Text and an Englishtrans. by Harrison Boyd As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1948-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