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時期內利息額和貸出的貨幣金額的比率。簡稱利率。通常年利率用百分數來表示。例如,貸出的貨幣金額為1000元,一年的利息為30元,年利率就是3%,稱為年息3分。在中國,習慣上用千分數來表示月利率。例如,貸出貨幣金額1000元,一個月的利息為2.4元,月利率就是2.4‰,稱為月息2.4厘。

中國1952年以來,銀行集中主要的存款、放款利率變化情況表

  確定利息率的因素 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利息率應低於利潤率。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於平均利潤率規律的作用,利息率不是以某部門、某企業的利潤高低來確定,而是由平均利潤率來決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利息率不可能等於平均利潤率。如果利息率與平均利潤率一樣,產業資本傢借款便得不到任何利益。但是,利息率也不能等於零。如果等於零,借貸資本傢把貨幣資本貸出也得不到一點好處。所以,利息率是在零和平均利潤率之間波動,這是確定利息率的一個因素。平均利潤率越高,利息率也就越高;反之,平均利潤率降低,利息率亦隨之降低。

  確定利息率的另一個因素是,借貸資本傢與產業資本傢之間的競爭狀況,表現為市場上借貸資本的供求關系。借貸資本供大於求,利息率就降低;借貸資本求大於供,利息率就會隨之升高。

  此外,隨著國傢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資產階級政府為瞭對經濟進行幹預,也經常有意識地提高或降低利息率。為瞭刺激經濟發展而降低利息率,實行“膨脹政策”;有時又提高利息率以抑制經濟膨脹,實行“緊縮政策”,這也使利息率上下波動。

  中國利息率的變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由於迅速制止瞭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惡性通貨膨脹,長期以來物價比較穩定,因而存款、放款利率比較低。後來,由於一度忽視瞭利息的作用,過多地調低瞭存款、放款利率,利率檔次也逐步減少,利率長期不變。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左”的錯誤幹擾下,1971年和1972年大幅度地降低瞭存款、放款利率,進一步減少利率檔次,使利息調節經濟的作用嚴重削弱。為瞭更好地發揮利息的經濟杠桿作用,除1979年、1980年兩次調高儲蓄利率外,1982年以後又對利率作瞭幾次較全面的調整,提高瞭存款放款利率,增加瞭利率檔次,使銀行的各種利率日益趨於合理。

  中國從80年代初開始經濟體制改革,為適應對內搞活經濟和對外開放的需要,利率也有必要加以適當調整,以充分發揮利息這一經濟杠桿的作用。利率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傢、企業、個人和銀行之間的經濟利益。在保證財政必要收入的前提下,留給企業的利潤要能夠調動企業及其職工生產經營的積極性;貸款利息要能對企業的經濟利益產生一定的影響,以促使企業節約使用資金;要有利於銀行運用利息這一經濟杠桿集聚資金和管理資金,並使銀行從存款、貸款的利息差額中取得適當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