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所實行的貨幣政策之一。亦稱法幣改革。中華民國建立以來,中國以銀元為貨幣本位。1935年11月4日國民黨政府實行法幣政策,規定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後增加中國農民銀行,稱中、中、交、農)發行的鈔票為法幣,禁止銀元在市面流通,並限令各金融機關和民間儲藏的白銀、銀元交由中央銀行收兌。單這次“白銀國有”,國民黨政府即取得白銀約計三億元以上。同時規定法幣匯價為一元等於英鎊一先令二便士半,由中、中、交三行無限制買賣外匯。從此,中國的鈔票票從可以兌現的信用貨幣一變而為不兌現的紙幣,但還不能算是一種純紙幣制度,而是一種金匯兌本位制度,因為它可以自由兌換外匯。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八一三”淞滬戰起,外匯大量外逃,國民黨政府為瞭防止外匯套購,開始實行外匯統制政策,廢止無限制買賣外匯辦法。從此,法幣對內既不能兌換銀元,對外又不能自由買賣外匯,它就成為一種純紙幣本位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