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許多個體傢庭按地域結合起來的一種社會經濟組織形式。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從生產資料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一種過渡形式,在不同地方,又名鄉社、鄰社、農村公社、土地公社。

  村社是由原始社會的父權制氏族公社發展而來。父權制氏族公社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它是由一個父親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所組成。在這種氏族公社中,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土地,共同消費,共同佔用剩餘產品。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生產單位逐漸由氏族過渡到氏族中的父權制大傢族,,後來又過渡到個體小傢庭。同時,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發展,使不同氏族的成員互相遷徙和雜居起來,原來的血緣關系紐帶松散瞭,於是出現瞭按地域關系結合起來的以互相毗鄰的個體傢庭為單位的村社。

  村社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村社保留瞭土地公有制,耕地分給各傢庭使用,定期重新進行分配,森林、牧場、水源等供全體村社成員使用。另一方面,村社成員的住宅、宅旁園地及農具等,已由公社的共同占有變為由各傢庭私人占有;產品也由共同占有,按消費的要求進行分配,變為由各傢庭自己占有。這種生產資料占有上的兩重性,是村社在經濟上的主要特征。

  村社是從生產資料公有制到私有制的過渡形式。隨著生產和交換的發展,村社內部各個傢庭出現瞭貧富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擔任公職的上層分子利用自己的地位為自己的傢庭謀私利,他們侵吞公共財產,削弱瞭村社的公有制基礎。與此同時,村社的耕地原來是定期重新分配的,後來這種分配不經常進行,以至最後終於變為由各個傢庭長期占用,以至成為私有。至此,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的村社也就趨於瓦解。

  但是,在一些地區,村社的組織曾以不同形式繼續存在於奴隸社會以至封建社會。諸如土地的公有私用,部分土地(森林、草地、河流、池沼等)的公有公用,以及村社制度在成員權利、義務、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殘餘,都曾經保留瞭很長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