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能力超過社會需要,建成後不能發揮效益的同類項目的建設。是多餘的不必要的建設。

  重複建設的表現是:①從全國或一個行業、一個部門來說,生產能力超過社會需要,超過原材料可供量,產品長期沒有銷路,或已大量積壓,卻又在盲目建設同類企業。②從全國看,生產能力雖有不足,生產中某些薄弱環節需要解決,但如果打破行業界限,開展專業化協作是完全可以解決的,然而為瞭追求“自成體系”,又建設新廠或車間,大大超過產品計畫增長數,造成生產能力過剩剩。

  重復建設的危害在於:①國傢資金分散使用,不能保證重點建設的需要;②不合理的投資結構造成不合理的企業結構,大型新建企業不是按專業化協作的原則,而是按各地區、各部門自成體系的要求建設,使企業朝著更加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向發展;③不合理的企業結構阻礙技術進步,形成不合理的技術結構,導致不合理的產品結構;④優質名牌產品增長緩慢,而質次價高的產品卻膨脹發展;⑤嚴重浪費投資,大量產品積壓,流動資金呆滯占用。

  在中國,為防止和克服重復建設,國傢頒佈瞭一系列有關規定。主要措施是:①制訂長期計劃,開展區域規劃。按行業統一安排下達建設項目,力求避免興建長線產品的工程項目,短線產品的工程項目也要按計劃建設。②促進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協作,加強資金管理。凡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都要列入國傢計劃,進行統籌安排,綜合平衡。③利用價格、利潤、稅收、信貸、利息等經濟杠桿,鼓勵並引導投資用於國傢急需的短線產品工程項目,限制生產能力過剩或超越瞭國力可能的投資,必要時采取行政手段,從宏觀經濟效益出發,對重復建設實行關閉、停產等措施。④加強經濟預測,進行可行性研究,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保證投資決策的正確性;同時,健全經濟責任制,嚴肅基本建設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