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一種收入分配形式。即在地方組織的財政收入中,按一定的分配比例,確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各自取得的分成收入。具體做法是,按中央核定的地方財政總支出占地方財政組織的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地方留用與上交中央財政的比例。

  中國在1959~1987年期間的有些年度實行過總額分成財政體制。1988年以後,在有的省級財政和計畫單列市財政中仍實行這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