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工作的基本法規。1985年7月27日由國務院頒佈實施,分總則,國庫的組織機構,國庫的職責許可權,庫款收納,庫款退付和附則,共6章23條。

  主要內容是:①國傢金庫(簡稱國庫)負責辦理國傢預算的收入和支出;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分別屬於同級財政機關。

  ②國庫機構按照國傢財政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中央設立總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立分庫;省轄市、自治州設立中心支庫;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立支庫。支庫以下經收處的業務由專業銀行的基層機構代理,所收的款項屬於代收性質,每天營業終瞭經收應將當日代收款項劃轉支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庫及其所屬各級支庫,既是中央國庫的分支機構,也是地方國庫。

  ③國庫的基本職責是:辦理國傢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辦理國傢預算支出的撥付;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庫繳納應繳款項;辦理國傢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④國庫的主要權限是:督促各經收處和收入機關所收之款按規定全部繳入國庫,發現違法不繳的,及時查究處理;對擅自變更各級財政之間收入劃分范圍、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隨意調整庫款帳戶之間存款餘額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對不符合國傢規定要求辦理退庫的,國庫有權拒絕辦理;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的支撥;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傢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

  ⑤國傢各項預算收入分別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負責管理,並監督繳庫;國庫收納以人民幣為限;預算收入的退付,必須在國傢統一規定的退庫范圍內辦理,並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從各該級預算收入的有關項目中退付;國傢的一切預算支出,一律憑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經國庫統一辦理撥付;各級國庫庫款的支撥,隻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頒佈的《中央金庫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第一個國傢金庫條例,此條例已於本條例發佈實施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