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自1933年至50年代末對農產品實行指令性定額義務交售制度所採用的價格形式。又稱徵購價格。它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帶有稅收的性質。按照規定,凡集體農莊、個體農民、農莊莊員等生產的部分產品均按國傢規定的義務交售定額和固定價格賣給國傢,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售任務。

  20世紀30年代初期,蘇聯開展社會主義工業化和實行農業集體化後,為瞭保證國傢獲得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農產品和大量建設資金,通過農畜產品收購法令,從1932年起,逐年年將農產品的預購合同制改為義務交售合同制,經濟作物仍執行預購合同制。義務交售制實行初期,種植業產品交售定額按播種面積計算,畜牧業按牲畜頭數計算。1940年改為前者按耕地面積、後者按使用土地面積計算,稱為“公頃原則”。農產品義務交售定額,以谷物為例,1936~1940年占總產量的40%。後雖有所降低,但仍占相當比重。義務交售價格不僅低於產品價值,而且低於產品的生產成本。1953年,谷物的義務交售價格僅為生產成本的10%,牛肉為5%,豬肉為6%,牛奶為22%。農民幾乎無償向國傢上交農產品,生產積極性受到嚴重挫傷。自1953年起,蘇聯強調農業生產單位和國傢之間的關系應該建立在商品貨幣關系上,貫徹物質利益原則,決定降低交售定額,同時大幅度提高交售價格,使其超過成本水平並有贏利。1958年蘇聯正式取消這一制度,改行統一的農產品計劃收購制度。

  50年代初期,東歐各國曾仿效蘇聯實行義務交售制度。1952年南斯拉夫取消實行這一制度,1958年後其餘國傢也相繼取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