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對企業因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而舉借的貸款,經批準可用應納的產品稅、增值稅歸還的優惠措施。是國傢鼓勵投資的辦法之一。1979年以來,中國為鼓勵國內企業投資擴大再生產,對國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使用銀行的基本建設貸款或技術措施貸款,規定可以用貸款專案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少數產品由於稅大利小,用新增利潤不足以歸還貸款本息的,經批準還可以用貸款專案投產後新增產品應納的產品稅或增值稅歸還。同時,為瞭鼓勵企業利用外資擴大產品出口,對企業使用規定的外匯貸款從國外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的投資項目,經批準,亦可以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產品應納的產品稅或增值稅歸還。

  中國對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貸款,允許用產品稅、增值稅歸還的,隻限於列入國傢計劃的少數指定產品。這些產品的目錄,由國傢根據各個時期的實際情況調整。1989年6月,國傢規定允許以稅還貸的范圍隻限於:①用於發展全國名優產品的糧食白酒的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貸款;②用於發展啤酒生產並列入重點項目的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貸款;③經國務院和國傢稅務總局特案批準的煙酒和制糖企業的技術措施的基本建設貸款。

  對於外匯貸款,允許用產品稅、增值稅歸還的,限於外國政府、外國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放的,或銀行利用外國政府、外國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而發放的,以及地方金融機構經國務院批準利用國外集資發放的外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