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瞭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而制訂的在一定時期內組織、調節國營企業利潤分配活動的行為規範和指導原則。具有對宏觀經濟進行調節和控制,對微觀經濟進行激勵和約束的功能。

  必要性與原則 國營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是組織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又是國傢籌集財政資金的主要來源。企業的總收入,在補償瞭生產經營耗費後,對實現的利潤在國傢與企業之間進行分配的數量和方式作出規定,是關係到國民經濟全全局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調節國傢、企業、職工的利益關系,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收益分配政策從根本上說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狀況決定的。制定國營企業收益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則是:①在保證國傢利益和財政收入的前提下,實行國傢、企業和個人三者利益相兼顧的原則。在發展經濟和提高效益的基礎上,做到國傢多收,企業多留,職工多得。②責、權利三結合的原則。把企業的經營成果、經營好壞與企業、職工的物質利益直接聯系起來。③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統一管理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原則。國營企業收益分配政策在量的方面,主要是正確安排和調控企業留利占實現利潤的比例,以及新增利潤的分配比例。國營企業收益分配政策目標的實現需要有多種形式和手段,需要有相對穩定的財政體制作保證,實施中還需要與其他經濟政策密切配合。

  政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國營企業的收益分配政策大體上可分為統收政策、有限的企業留利政策和改革中的讓利政策三種類型。

  統收政策 即企業實現的利潤,原則上全部交國傢,發生的虧損由國傢彌補,企業發展生產所需要的資金,由國傢撥給;企業的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按工資總額的固定比例從成本中提取,與企業生產經營成果不直接發生聯系。實行這項政策主要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1968~1977年期間。統收的分配政策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與當時國傢政治、經濟形勢和計劃、基本建設、物資等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有它的客觀必然性。在歷史上也曾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管得過多、統得過死,致使企業責、權、利嚴重脫節,窒息瞭企業的生機與活力(見統收統支財政體制)。

  企業留利政策 即在加強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財力集中程度,給企業一定的利潤留成。在體制上體現為基本統收,又適當地擴大企業的機動財力。主要有三個時期:①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實行企業基金制。企業完成國傢規定的計劃指標後,可以從計劃利潤和超計劃利潤中按不同比例提取企業獎勵基金。企業主管部門則可從超計劃利潤中留40%,用於生產發展。②1958~1961年,實行企業利潤留成制。企業完成國傢計劃後,可按實現利潤額和規定的留成比例,計提利潤留成額。4年中,企業提取的利潤留成占同期實現利潤的10.2%。③1962~1968年,為瞭貫徹“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解決經濟上面臨的困難,又重新采取瞭提取企業基金的辦法。企業在完成國傢規定的計劃指標後,可以按工資總額的5.5%從利潤中提取企業獎金。有限的企業留利政策,對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起到瞭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在這種分配政策下,企業留利水平很低,企業經營自主權依然十分有限。

  讓利政策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以後,國營企業收益分配政策向著放權讓利、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向發展。1978年,國營企業全面實行企業基金制度,企業留利占實現利潤的3.75%。1979~1983年,國營企業逐步實行瞭利潤留成制。主要有兩種形式,即:全額利潤留成和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1982年全國國營企業提取的各種留利占其實現利潤的比例上升為34.2%。從1983年起,國傢對企業分兩步試行利改稅制度。主要特征是把過去國營企業上交利潤的辦法改為向國傢交納稅款,使國傢與企業的分配形式,建立在國傢征稅和企業納稅的基礎上。稅後利潤在保證企業合理留利之後,再按固定比例上交財政。1986年全國國營企業留利占實現利潤的比例上升為49.6%,1987年起實行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其利潤分配的特征是: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1988年全國國營企業留利占實現利潤的比例上升為55.6%。讓利政策的實施,使企業自主支配使用的資金明顯增多。1978年全國國營企業留用的利潤隻有27.5億元,到1988年企業留利已達到700億元。

  讓利政策對增強企業活力起瞭重要作用。但是又出現瞭財政收入不能與經濟發展、物價變動同步增長等一系列問題,使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國營企業收益分配政策將得到進一步調整,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