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國傢銀行為貫徹國傢經濟政策,調節貨幣流通,節約現金使用,穩定幣值,按照國傢的政策規定,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和庫存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沿革 中國的現金管理制度是在50年代初期反通貨膨脹的鬥爭中建立的。1950年3月,政務院發佈《關於統一國傢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規定一切軍政機關和公營企業的現金,除留存一部分作短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國傢銀行,不得存入私人錢莊,違者處罰。。1950年4月,政務院發佈《關於實行國傢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1960年,中共中央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格實行現金管理制度的報告》,要求各地立即執行報告中所提出的四條措施。1962年3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作出《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再次重申和強調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和結算紀律。1966~1976年間現金管理工作出現死卡硬扣的情況,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帶來瞭不利。1977年11月,國務院作出《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不僅肯定瞭現金管理的重要性,而且對現金管理提出瞭更高的要求,隨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瞭《現金管理實施辦法》。1979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規定作瞭相應改進,對企業單位之間的零星采購或毗鄰地區的購銷往來,單位到集貿市場購買農副產品,單位之間的交易往來使用現金的額度適當放寬。1988年9月國務院發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瞭《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主要內容 ①節約現金使用。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可以使用現金外,其餘應進行轉帳結算。②機關、團體、部隊、全民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傢專控商品,須采取轉帳結算。③對開戶單位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對未單獨開戶的附屬單位,其限額包括在已開戶上級單位的庫存限額內。④按規定使用現金。支出現金隻能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收入的現金於當日或按銀行規定的時間交存銀行;單位支付現金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並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各單位要按照現金管理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寫明用途,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⑤各開戶單位要建立健全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支,帳目要日清月結,帳款相符;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購買國傢規定的專控商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⑥開戶銀行要做好現金管理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應根據需要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時間,加強櫃臺檢查,改進工作作風。要定期不定期地檢查開戶單位執行制度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