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傢糧食接收單位(糧站、糧庫)對交公糧(農業稅)賣餘糧的農民在繳賣糧食時進行結算的一項原則。先徵收公糧後收購餘糧的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規定:農業稅以徵收糧食為主;國傢糧食接收單位(糧站、糧庫等)徵收糧食的同時還要根據糧食統購政策或定購合同接收農民交售的餘糧。征糧和購糧,在形式上都是根據國傢的有關規定向農民徵收糧食,但性質不同。公糧是國稅,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是無償的,不需要向農民支付付價款。購糧則是按照糧食“三定”(定產、定購、定銷)中的定購數量或合同中的定購數量收購的。國傢要按照農民所售糧食的品種、質量、數量和定價付給農民相應的價款,是有償交換。征糧和購糧往往是同時進行,所以國傢糧食接收單位對農民所交糧食進行結算時,要先後分清。國傢規定“先征後購”,即先結算征糧(農業稅),開給納稅收據,不付價款;納稅人完成征糧任務後,多餘的糧食再作為收購餘糧結算,付給價款。

  在一些經濟作物產區,農業稅征收棉花、油料、糖料等經濟作物,國傢接收單位(棉站等)對農民所交棉花、油料、糖料的結算,同樣遵守先征後購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