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十月革命後蘇維埃政府於1918~1919年在檔案工作方面進行的一系列變革。

  1918年4月成立中央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起草改革法令,研究改革檔案工作的途徑和組織形式等問題。同年6月委員會起草的法令(見《列寧檔案法令》)公佈,確立瞭對檔案工作進行改革和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原則,揭開瞭改革的序幕。此後又頒佈瞭一系列法規性檔:人民委員會關於由地方軍事委員會接管1914~1918年戰爭期間被解散的舊軍隊的部隊、司令部和指揮機關關的所有檔案和案卷的決定(1919年3月);省檔案全宗條例(1919年 3月);人民委員會關於檔案保管和銷毀制度的法令(1919年4月);人民委員會關於廢除圖書館和博物館所藏已故俄國作傢、作曲傢、藝術傢和學者的檔案私人占有權的法令(1919年 7月)。這些由列寧簽署的法規性文件推動瞭改革的深化。

  改革取得巨大成功:撤銷瞭舊的檔案機關,建立瞭蘇維埃的檔案機關;確立瞭檔案事業管理體制和集中統一管理原則;廢除瞭檔案的機關所有和私人占有權,檔案成為國傢和勞動人民的財富,世界檔案史上第一次組成瞭國傢檔案全宗;結束瞭檔案工作的分散落後局面,檔案館開始成瞭為實際工作和科研服務的科學機關,檔案被用來造福於人民。

  蘇俄檔案改革在世界上開創瞭全新的社會主義檔案工作原則和檔案管理體制,具有國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