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機關、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檔案的有機整體。是檔案的基本分類和管理單位,也是國傢檔案全宗組成的基本單位。全宗既是一定數量檔案的實體概念,也是整理檔案原則的重要體現和方法,在檔案學中有時稱為全宗原則和全宗理論。蘇聯對全宗的新解釋為“彼此具有歷史聯繫和邏輯聯繫的交由國傢保管的檔綜合體”。這一綜合體包括機關(企業、團體、個人)檔案全宗、聯合全宗、檔案彙集、科技檔綜合體等。有的國傢不用全宗概念,如美國的檔組合、英國的檔案組合等,其含義與全宗大同小異異。

  全宗,法文fonds,最先是法國作為對檔案館內檔案分類的原則而應用的,在1841年 4月24日頒佈的《各省和各地區檔案整理和分類基本條例》中首次提出,後為許多國傢采用,逐漸成為國際范圍內檔案學通用的術語。fonds 一詞,原為“基金”、“貯量”、“庫藏”等意,用於檔案學有時附加限定詞,如俄文архивный фонд(檔案全宗)。中國曾有“檔案群”和音譯“芬特”等用法,1955年後全國統一改為“全宗”。在漢語中,“宗”本為祖廟、族系以及類別、批量的意思,因而慣稱相關事件的一組文書,以至泛稱檔案,均謂卷宗。“全宗”的字面意義,就是全部卷宗。

  全宗的成分 一個全宗的檔案是歷史地形成的,它是由特定的來源單位在履行職能任務過程中積累下來的原始記錄組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機體系,其成分包括該機關各種門類的檔案,各種記錄方式、各種載體和文種形式的內部文件、收文和發文。全宗是檔案館對檔案進行整理分類、編目和日常管理,以及國傢對檔案進行統計監督的基本單位。在檔案的整理、流轉和保管過程中,同一全宗的檔案不得分散,不同全宗的檔案不得混雜,這被稱作檔案管理中全宗不可分散性原則。

  全宗的形式 主要分為常規全宗和特殊形式的全宗兩種類型:常規全宗即一般情況下的獨立全宗,有的國傢也稱其為標準全宗;在難以區分或不必要區分獨立全宗的情況下,則采取聯合全宗、匯集全宗和檔案匯集等辦法,作為全宗的特殊形式。

  全宗構成條件和立檔單位 在通常情況下,一個獨立從事活動的單位,如一個機關、一個工廠、一個學校所形成的檔案應該組成一個全宗;機關內部的組織機構如業務處、科、室所形成的檔案則作為相應全宗的組成部分。形成全宗的機關單位稱為“全宗構成者”,在中國又稱為“立檔單位”。確定檔案全宗劃分的界限,即研究擁有檔案的機構能否成為一個立檔單位,通常被稱為全宗構成者的條件,或立檔單位的條件。立檔單位的主要標志是它們在工作上、組織上和財務上是否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一般具備下 列條件的機構 就是立檔單位,它所形成的檔案即構成全宗:①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並能主要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對外行文;②是一個會計單位或經濟核算單位,自己可以編造預算或財務計劃;③設有管理人事的機構或人員,並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權。上述三個方面往往互相依存,也有時並不完全具備,其中以第一條作為最基本的標志和主要條件。立檔單位確定之後,對整理完畢的每個檔案全宗,均標明立檔單位的名稱,如“××省教育廳全宗”,並編予一個全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