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按所有權劃分的一大類別。相對私人檔案而言,指屬於社會公產、歸國傢管理的檔案。其意與一些國傢使用的國傢檔案全宗、國傢檔案近似。這一術語在不少國傢通用,但所指範圍略有不同。國際檔案理事會《檔案術語詞典》所下定義是:“法定為公眾事務性的檔案,也用來表示向公眾開放提供查閱的檔案。”《法蘭西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公共檔案包括:一、國傢、地方機關,公共機構和公共企業在活動中形成的檔;二、負責管理公共事業或該事業中某項業務的私人機構在活動中形成的檔;三、公務助理人員員 (經紀人、拍賣估價人等)或司法助理人員 (公證人、律師等)的文件原本和目錄。《馬來西亞國傢檔案法》規定公共檔案包括:一、保存25年以上的、國傢檔案館館長確定具有全國意義或歷史意義的、移交到國傢檔案館或館長能經常進行檢查的其他保存處所的公共文件;二、國傢檔案館收集的任何文獻、簿冊或其他材料。在斯裡蘭卡,公共檔案僅指在國傢檔案館永久保存的全部公共文件、手稿、文獻和印刷材料,其中公共文件包括政府機關在公務活動中產生或收到的原稿、證件、函件、登記冊、報告、帳簿、地圖、圖表、計劃書、圖樣、照片、影片,錄音帶等的原件或復制件。

  與公共檔案相對應的私人檔案,國際檔案理事會《檔案術語詞典》所下定義為“非官方性質的機關、團體、組織所形成的或非官方來源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