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口國傢貿易限制的壓力下,由出口國政府或出口商集團自行規定在某一時期對進口國出口某種商品的出口配額限制措施,超過配額限度則禁止出口。又稱自動出口限制。有兩種形式:①非協定自動出口配額。不受國際協定約束,由出口國迫於進口國的壓力,自行規定限制出口商品的配額。這種配額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公佈控制,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許可證後才能出口。②協定自動出口配額。既有進出口雙方國通過談判簽訂協定達成的配額,也有通過國際協定達成的配額。自動出口配額有三個特征:①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進口配額,由於進口國實施進口限制,保護本國工業,采取政治、經濟高壓政策導致的結果。②對進口的限制作用較全球進口配額作用要小,一般隻在進口國與出口增長最快的國傢之間發生,當出口增長最快的國傢出口減少時,有可能被協定外出口國傢出口增長所抵消。③不容易導致貿易報復行為的發生。在20世紀70~80年代,這種保護手段比較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