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金融主管當局,代表政府管理和監督金融機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控制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的金融中心機構。

  產生與發展 中央銀行產生於17世紀後半期,其雛形是成立於1656年的瑞典的裏克斯銀行。但最先真正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則公認是英格蘭銀行。英格蘭銀行成立於1694年,其宗旨是為政府募集資金,為此,英格蘭政府特許英格蘭銀行行擁有貨幣發行權。1833年,英國國會批準英格蘭銀行發行的紙幣為英國唯一法償貨幣。1844年,英國通過銀行法案,限制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紙幣的數量,英格蘭銀行由此掌握瞭貨幣發行的獨占權。由於英格蘭銀行發行的紙幣流通范圍最廣,信譽也最高,從而使各私人銀行願意在英格蘭銀行存款,英格蘭銀行因而成為英國銀行業的現金保管者及票據交換中心。

  1847年、1857年、1866年英國發生的三次金融危機,為英格蘭銀行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提供瞭契機。英國經濟學傢W.巴傑特極力主張規模最大、信譽最可靠的半官方的英格蘭銀行全力支持資金周轉困難的商業銀行,以免商業銀行擠提風潮擴大,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崩潰。這就是有名的“最後貸款人”原則。1844年,英格蘭銀行將其內部機構分為發行部和業務部,將鈔票的發行與銀行業務分離開來,奠定瞭現代中央銀行組織的基本模式。至19世紀後期,英格蘭銀行成為中央銀行的典范,其他國傢紛紛效尤。1800~1900年,法國、荷蘭、奧地利、挪威、丹麥、比利時、西班牙、俄國和日本等都紛紛建立瞭中央銀行。

  相對於其他發達國傢而言,美國建立中央銀行的時間較晚。1907年金融危機發生後,美國設立國傢貨幣委員會,建議成立聯邦式的中央銀行。1913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儲備法案,並於1914年建立聯邦儲備制度,將美國分成12個聯邦儲備區,每個區設有一傢聯邦儲備銀行。換言之,美國有12傢區域性的中央銀行,但由聯邦儲備董事局制定貨幣政策,並由其他各區域聯邦儲備銀行執行。聯邦儲備銀行的董事局由7名成員組成,全部由總統任命。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則由私營銀行組成,在聯邦註冊的銀行必須加入儲備制度,但州立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加入。美國的聯邦儲備銀行中設有公開市場委員會,主要任務就是進行公開市場操作決策。

  1920年,佈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提出發行銀行應脫離各國政府控制的觀點,各國應盡快成立中央銀行,以穩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金融形勢。1944年佈雷頓森林會議的召開,加強瞭各國中央銀行的合作。在此基礎上,1945年12月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推動瞭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中國的中央銀行 萌芽於20世紀初。清政府因整理幣制,於光緒三十年(1904)由戶部奏準設立戶部銀行,額定資本白銀400萬兩,後又增撥20萬兩,1905年8月在北京開業。1908年戶部更名為度支部,戶部銀行改名為大清銀行,經理國庫、發行紙幣。清亡後,1912年1月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爾後與交通銀行一起受北洋政府控制,部分承擔中央銀行職能。

  1924年孫中山在廣州組成中央政府時曾經設立中央銀行。1926年北伐軍攻克武漢,同年12月在武漢設立中央銀行。但這兩大中央銀行實屬當時軍事需要,隨軍事進退伸縮,沒有全部執行中央銀行職能。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28年11月成立中央銀行,總行設在上海,額定資本2 000萬元,由政府撥款,該行行使經理國庫和統一發行貨幣權力,並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原廣州的中央銀行1929年3月改為其分行,1933年改稱廣東銀行。爾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與中央銀行一道享有貨幣發行權。1937年7月成立四行的“四聯總處”,統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42年7月貨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同時集中黃金、外匯儲備統一管理,統一經理國庫。

  194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又合並東北銀行、內蒙古人民銀行等地區性金融機構,成為全國統一的國傢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與一般銀行的職能。1978年底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開始,隨著專業銀行的恢復和設立,一般銀行業務逐漸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1984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6年1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強化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傢的中央銀行的地位。

  中央銀行的特殊性及其職能 與一般的商業銀行相比,中央銀行具有特殊性,它承擔著與商業銀行不同的職能。其主要表現是:①中央銀行享有貨幣發行壟斷權,是發行的銀行。②中央銀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國的商業和政策性銀行業、經理國庫,代表政府參與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組織的會議和活動,故把它稱為政府的銀行。③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在商業銀行資金不足時,尤其是當商業銀行遇到存款者擠提,有可能陷入嚴重的流動性困境時,它通常會發揮最後貸款人的作用,向這類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因而又被稱為銀行的銀行

  因此,中央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吸收公眾存款和向一般工商企業發放貸款。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進行金融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進行金融統計。

  中央銀行對其特定的金融行政管理職責采取通常的行政管理方式,其主要的管理職能則寓於金融業務的經營過程之中。它以自身擁有的經濟力量,如貨幣供給量、利率和貸款量等,對金融領域乃至整個經濟領域的活動實施管理、控制和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