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國際法上的“中立”或“戰時中立”是指戰爭期間非交戰國選擇的不參與戰爭、對交戰雙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一個國傢在其他國傢之間發生戰爭時,除事先負有條約義務外,有是否選擇中立地位的自由。如果選擇瞭中立地位,則產生相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選擇中立地位的方式可以是發表中立聲明,也可以是事實上的中立。“中立主義”指採取這種中立態度的政策或主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一種中立主義政策稱為“不結盟運動”,,特別是指不參加和不卷入美、蘇兩個集團之間的糾紛和沖突。這樣的平時中立是政治概念,不產生法律後果。戰時中立不同於“永久中立”。永久中立是一個國傢根據國際條約宣佈為永久中立國,永遠不參加任何戰爭,也不與任何國傢結成軍事同盟。戰時中立也不同於領土的“中立化”。領土中立化,如挪威的斯瓦爾巴群島,是根據國際條約使某一部分領土永久非軍事化。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從根本上動搖瞭以不偏不倚為基礎的傳統中立。依據《國際聯盟盟約》、《廢棄戰爭作為國傢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和《聯合國憲章》,當事國承擔瞭區別對待違約從事戰爭(或使用武力)的國傢與被侵犯的國傢的義務,它有義務援助被侵略的國傢,不得援助侵略國,並有義務支持有關國際組織采取的執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