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共同綱領》,由1949年6月召開的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委託中國共產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施政綱領,9月29日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佈和實施之前,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根本大法。《共同綱領》包括序言和正文7章60條,主要內容為:①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使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時代宣告告結束。中國人民由被壓迫的地位變成為新社會新國傢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和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而奮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消帝國主義在中國的一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歸國傢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傢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傢政權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用普選的方法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權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各地方人民政府服從中央人民政府。國傢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傢政權的最高機關。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中華人民共和國要加強現代化的陸軍,並建設空軍和海軍,以鞏固國防。軍隊在和平時期,在不妨礙軍事任務的條件下,應有計劃地參加工農業生產,幫助國傢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衛地方秩序,建立國傢動員基礎。⑤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是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目的。國傢應在經營范圍、原料供給、銷售市場、勞動條件、技術設備、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調劑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傢資本主義經濟,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中,國營經濟為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凡屬有關國傢經濟命脈和足以操縱國計民生的事業,均由國傢統一經營,這是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主要物質基礎和整個社會經濟的領導力量。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為全體國民的公德。提倡發展自然科學,以服務工農業生產和國防建設。提倡用科學的歷史觀點,研究和解釋歷史、經濟、政治文化及國際事務。提倡文學藝術為人民服務,啟發人民的政治覺悟,鼓勵人民的勞動熱情。要按照理論與實際一致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教育制度、教育內容和教學法,以適應革命和建設的廣泛需要。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使國傢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傢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歧視、壓迫和分裂的行為。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建立各民族自治機關。各少數民族有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事業。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原則,為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維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對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凡與國民黨反動派斷絕關系的外國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完整的基礎上與之談判,建立外交關系。

  

推薦書目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 第一冊. 北京: 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