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開會時列入議程、交付審議的有關國傢和地方性重大事項的建議和方案。包括法律案(見法案)、預算案、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彈劾案等。英國還將議案分為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凡涉及全國各地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為公議案。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集團或某些個人的權力或利益的議案為私議案。兼有公私兩種議案特點的議案為混合議案

 議案須經過議案的提出、初步審議、正式辯論、修正、表決、通過和公佈等過程。議案一般由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提出,所提內容必須是屬於議事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在西方國傢,內閣或議員提出議案後,由議長安排和掌握議程。凡不符合議程的發言,議長有權制止,違反議程的決議無效。重要議案(主要是法律案)須經過“三讀”。“三讀”後由議院正式表決,以決定其是否成立。在中國,憲法修正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1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由全國人大半數以上代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