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業的發展一般分為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時期、古代林業形成和發展時期、近代林業興起時期和現代林業發展時期。

  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時期(遠古至前21世紀) 中國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時期至古代林業形成的漫長歲月,可上溯至舊石器時代。如從已發現的山西芮城西侯度舊石器時代遺址(180萬年前)中發現有燒骨遺物,說明當時人類活動中已有瞭火,而火的使用是森林開發的前兆兆。至舊石器時代中晚期,人們為取得衣食而驅趕並獵取野獸時,已有意識地放火燒林。10萬年前陜西省大荔縣大荔人遺址、2.6萬年前山西省襄汾縣丁村人遺址、1.9萬年前北京周口店山頂洞人遺址等,都反映瞭原始的森林利用情況。

  古代林業的形成和發展(前21世紀至1840) 大體可以分為古代林業的發端、形成和發展三個階段。

  古代林業的發端和夏商周林業 中國古代原始林業產生於8000~9000年前的新石器時代。公元前5000~前3300年,浙江餘姚河姆渡人已在從事農耕、捕魚、紡織的同時,從事伐木、木器制造及漆的利用等。在該處出土的文物中除角錛柄、木斧柄、骨鋸齒狀物及木槳外,已有架空居住的木結構幹欄式建築,有的構件已采用榫卯和企口板加工技術。前4800~前4300年,屬仰韶文化的陜西西安半坡遺址中有初具民族風格的木構建築,並有伐木石斧、木質葬具及榛、栗等種子。前3300~前2600年的浙江吳興縣錢山漾遺址的有毛核桃及酸棗等植物種子,有的學者認為這是人工種植果樹的證明。遺址中還發現竹器200餘件,木器多種,反映瞭當時竹、木器的制造水平。

  新石器時代晚期 隨著原始農業的形成和發展,已廣泛使用木器作為生產工具。到夏、商、周時期,青銅器出現,社會分工進一步深化,黃河、長江流域人口繁衍,城邑不斷增多,促進瞭大規模的森林開發。周王朝建立後,在黃河、長江流域進行瞭更大規模的森林開發,北至今黑龍江、吉林等省,南至廣東五嶺之南,均有向周王朝進貢林產品的史實。此時對森林的開發利用,除采伐木材用於建造宗廟、宮室、木棺外,林地還被辟為良田或用作狩獵苑囿。由於林木的重要性,原始宗教中出現對植物的圖騰崇拜和對林木、山澤的祭祀;八卦五行說中有“木”的成分。周初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說明已知保護山林。奴隸社會的森林、土地均為國傢所有,禁止林地交易和自由采伐森林。

  西周末年,開始出現林地交易。前913年周共王時的衛鼎銘文是最早的林地買賣契約。林地私有制的出現,意味著森林開發和利用的進一步強化,但也預示瞭濫伐森林的發生。人工植樹在當時已有多種形式:社前植樹夏代已有記述;墓地植樹、邊境造林、庭園植樹及行道樹種植等至周代而相沿成習;同時,果林、桑林、漆林等經濟林木的人工經營也初見端倪,還開始認識到瞭樹木有保持水土的作用。

  古代林業的形成 古代林業體系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這時政治、思想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有力地促進瞭林業的發展。據戰國時成書的《周禮》記載,當時山林政令、林木貢賦、邊境造林、春季山林防火、森林采伐運輸等均已有專人負責。天子封禪的山即為“封山”、“禁山”,山上的土石草木都屬神聖不可侵犯。這種基於王權觀念的封山法令一直延續於整個封建社會,隻是因朝代不同,其封禁范圍不同而已。

  從與林業有關的經濟思想看,戰國初年魏國李悝、秦國商鞅等主張以農桑為國本,以商業、手工業為末業的思想對恢復由於種種原因而被破壞的森林,雖起過一定作用,但同時也由於它對手工業和商業的抑制,妨礙瞭林業商品經濟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管子把林業看成治國的根本大計之一,提出“十年之計,莫如樹木”;他認為衡量一個國傢實力要“行其山澤,觀其桑麻”,主張國有森林應按時開放,根據林木和林木需要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租金,並強調發展林產品加工等,對後世林業的發展有較大影響。

  在林業科學思想方面,《爾雅·釋木》列舉木本植物70餘種,提出瞭灌木、叢木、喬木的概念。對於林木的栽培、采伐,當時強調要兼顧天時、地宜、人力三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天時”指因時制宜,“地宜”指因地制宜。

  這一時期進行瞭較大規模的森林開發。除由於城邑的增加和農田的擴大外,戰爭、畋獵、建築、喪葬等均曾大量消耗木材。據1978年考古發掘所見,周考王八年(前433),楚國曾侯乙葬於湖北隋縣的棺槨墓室用木材達380立方米,木槨四周填木炭6萬千克以上。公元前554年,鄭國已種植果樹為行道樹。秦昭襄王時修通向巴蜀的棧道,說明木工技術也有提高,並出現瞭木工技術規范——《周禮·考工記》。當時的木業分工有“輪、輿、弓、廬、匠、車、梓”七種之多。

  古代林業的發展 秦、漢以後的2 000多年間,治亂相因,幾度統一、分裂,林業經營隨之或興或衰,林業政策或張或弛。但總的趨勢是:隨著人口和國民經濟的不斷增長,在林業逐步發展、林業科學日趨進步的同時,森林面積逐漸縮小,生態環境逐漸惡化。

  這一期間,中國人口由春秋時的1 185萬增至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的42 674萬,增加瞭35倍。除森林災害、戰火毀林、營造宮室、以竹木為簡牘等原因外,人口因素,包括人口遷移、屯田墾邊等成為森林覆蓋率迅速下降的重要原因。截至1840年,中國未經開發的主要林區已隻剩東北的大、小興安嶺,黑龍江及烏蘇裡江流域,西南雲貴高原,金沙江流域及西藏地區等。

  從所有制和管理體制看,這一時期的林木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國有林即皇傢所有,包括未經開發的森林、邊境林、陵墓林、禁山、皇傢苑囿及社壇林木等。此外,也包括漢、魏以來歷代軍墾地區的森林。公有林包括城鎮村邑的行道樹、公共綠地等。私有林可分為兩類,一類屬王公貴族、達官顯宦、巨商富賈和大地主所有,這些林地或為皇帝封賜,或來自巧取豪奪,面積較大;另一類為小地主、小官吏及平民百姓擁有之小片林地、園圃、墳墓等的林木。北魏太和年間至唐開元末年曾實行計口授田的均田政策,種植林木部分稱“永業田”,這種政策曾對擴大私有林起過重要作用。林業官制:在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中,三公之首的丞相協助天子總攬林政,九卿中的少府掌山林和漁業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林業官制不一,或襲漢制,或仿周制。隋代掌管農林的部門為九寺之一的司農寺;唐初沿襲隋制,後改由工部下屬的虞部“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新唐書·職官志》)宋、元時期加強中央集權,木材實行統一管理,嚴禁私人販運。明清時期的官制基本沿襲漢、唐官制而有所損益,由戶部及工部主管林業。

  這一時期的林業商品經濟曾有較大發展。漢時司馬遷提出“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把林與農、工、商並列。漢昭帝始元六年(前81)關於鹽鐵的辯論中涉及林業所有制、林業賦稅、林產品價格等一系列林業經濟政策問題,對後世影響較大。至北魏,賈思勰在其所撰《齊民要術》中,從封建地主經濟角度設計瞭地主莊園生產、交易和消費的模式,其中突出瞭林業經濟。

  在林業科學思想方面,西漢已知任意砍伐林木可導致水旱災害,西晉杜預指出南方山地“火耕水耨”之害,均反映瞭當時對森林與水土保持關系的認識。在林業生產技術方面,秦代有較大規模的馳道造林和長城的邊境林。為治理河患,自宋代起有較大規模的河堤造林。漢代的通天臺、宋初的長江浮橋以及遼代山西應縣的釋迦木塔等建築,則反映瞭古代高超的木工技藝。明代崇禎年間,在杉木商品流通時已使用龍泉碼價計價。

  有關中國古代林政思想和林業生產技術的著述,除見於《齊民要術》、《農政全書》等農書外,流傳至今的林業專著有明代俞宗本的《種樹書》。有關樹種分佈的記述多見於地方志和地方植物志(如西晉的《南方草木狀》)等。林木植物專譜始於晉戴凱之著《竹譜》,後有宋代陳翥著述的《桐譜》等。還有綜合譜書,如唐代的《初學記》,其中的木部可視為中國古代的植物教科書。

  近代林業的興起(1840~1949) 鴉片戰爭以後,由於帝國主義入侵和歷屆政府的腐敗,森林資源遭受摧殘。與此同時,東、西方林業科學傳入中國,與中國傳統林業科學交融,促進瞭林政改革和近代林業的興起,林學和林業也從農學和農業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體系。

  森林資源 這一時期森林資源銳減。其原因除歷屆政府管理不善外,主要是由於當時的中國政府和列強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損失。1937年後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期間,全國森林面積約減少10%以上。

  林政和林業經營 戊戌變法(1898)前後,在振興實業的口號下,在開始選派留學生出國學習林業、傳播國外林業科學知識的同時,也對林業官制進行瞭改革,如在各地設置勸業道,提倡荒山造林等。辛亥革命後,歷屆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均設林政部門。1914年北洋政府公佈瞭第一部《森林法》《狩獵法》。1915年規定清明節為植樹節。此後國民黨政府又先後於1932年和1933年兩次修訂《森林法》及有關森林管理和造林的政策法規,一些省份也制定本省的森林法規。1928年,國民黨政府確定每年3月12日孫中山忌日為植樹節,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這一時期的森林經營除外商直接投資外,還有中外合資、官辦、官商合辦、官僚資本、集資經營及私人資本等,既有以造林為主的墾殖公司、樹藝公司,也有以采伐制材為主的伐木業和制材業。

  現代林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 1949年以後,中國林業發展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奠定中國林業建設基礎階段;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的林業發展與挫折階段;“文化大革命”期間林業建設遭受嚴重挫折階段;改革開放以來的林業發展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代林業發展新階段。在林業發展的前30年,主要以木材生產為中心,為國傢的恢復重建提供瞭木材和林產品,但在客觀上也使本已脆弱的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此後,生態建設日益受到重視,國傢先後啟動瞭一系列生態建設工程,逐步建立起以森林植被為主體的國土生態安全保障體系。進入21世紀,中國林業開展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護林建設、防沙治沙、野生動植物保護、商品林建設六大林業工程建設,以林業可持續發展為指導,進入現代林業發展階段。

  林業方針政策的制定 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提出“保護森林,並有計劃地發展林業”的方針,據此制定瞭一系列林業政策。1961年,中共中央發佈《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發展林業的若幹政策規定(試行草案)》。198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公佈《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確定瞭“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為推進中國生態建設,國務院制定瞭《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全國人大相繼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關於林業所有制,前30年經歷瞭曲折的道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確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制和幾種所有制的聯合經營都是社會主義林業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普遍護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主要依靠群眾護林。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實行專業護林與群眾護林相結合。20世紀70年代以來,為瞭制止亂砍濫伐、嚴格控制采伐量和降低森林資源消耗,進一步落實瞭林業政策,並實行普遍護林。各林區除積極防治森林病蟲害外,還開展群眾性護林防火活動,建立各級護林組織,實行護林防火責任承包制。80年代後期以來,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得以建立和完善。成立瞭武警森林部隊,森林保護和防火、撲火能力顯著加強。

  大規模造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主要是在東北西部、河北西部、河南東部等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 營造農田防護林;同時在全國各地開展封山育林。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開始大規模造林,著重營造用材林,並著手綠化西北黃土高原。20世紀70年代,華北、中原地區開展平原綠化,並在條件適宜的地方試行飛機播種造林。1978年開始建立西北、華北、東北防護林體系,1989年後又先後開始瞭其他一系列防護林工程建設,如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和商品林基地建設工程等。並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綠化祖國的活動。到2004年,全國林業用地面積達到2.85億公頃,活立木蓄積量136.2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提高到18.21%。

  森林工業迅速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采伐與集材仍處於手工作業階段。現已形成森林采伐、木材加工、林產化學加工、林業機械制造等門類齊全的森林工業體系。木材、竹材、鋸材產量不斷增加,人造板包括纖維板、刨花板等從無到有,林產化學加工產品日益豐富。2003年人造板產量4 553萬立方米。林業產業有瞭長足發展,2005年林業總產值1 425.5億元。

  林業教育和科研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50多年來,建立瞭林業大學、林學院、農學院的林學系、中等林業學校和其他形式的林業教育,健全瞭專業林業教育體系。林業科學研究也有很大發展。成立瞭林業科學研究院,進行瞭大規模的森林考察。從中央到地方相繼成立瞭各種林業科技管理、林業科學研究和林業情報等機構,並設置瞭一些試驗基地和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