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貿易權是獨立國傢固有的一項主權。鴉片戰爭後,中國的沿海貿易權逐步為列強所攫取。

  中英《南京條約》及《通商章程》並無允許外籍船舶參與沿海貿易的條款。中美《望廈條約》及中法《黃埔條約》規定,美、法船隻裝載洋貨來華,可以進入根據條約對外開放的五個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貨物並未銷售完畢,可以轉運其他的開放口岸銷售,亦未允許外國商人和船隻享有經營中國土貨沿海貿易的權利。但是,外國商人和外國船隻並不遵守條約的規定,經常任意闖進中國沿沿海未經條約開放的口岸,遂造成外國船隻經營土貨沿海貿易的既成事實。

  外國侵略者極力擴大中國土貨沿海貿易的權益,到19世紀50~60年代,從事中國沿岸土貨貿易的外籍船舶有瞭大量增長。

  對於外國侵略者所造成的既成事實,當時掌握中國海關的總稅務司R.赫德要求總理衙門予以承認並給以合法地位。總理衙門起初主張重稅,以防止華商以外國船舶為護符,並阻止外商進入內地,後來和英、法公使交涉結果,規定外籍船舶從事土貨沿岸貿易,所運出口貨物征收按稅則規定的出口稅,進入他口,按出口稅率征收半額,稱復進口半稅

  後來,在赫德的主張下,沿海口岸的轉運貿易,發展到通商口岸間土貨貿易。自長江三口(鎮江、九江、漢口)開放以後,不僅海船可以直航長江,領有“江照”的外國船舶,還可以專門從事長江航運,關稅待遇除繳納方式外,基本上與沿海貿易相同。這樣,外人在華沿海貿易的特權更加擴大。1863年中國與丹麥訂立《天津條約》,又把上述權益訂入約章,從此外國人和外國船隻便享有經營任何土貨沿海沿江貿易的特權,而且不得到外國侵略者的一致同意,中國政府不得改變進出口稅率,也不能收回此項特權。由於當時赫德確定的征稅制度是重征土貨,輕稅洋貨,從而嚴重阻礙瞭中國民族工業尤其是華商帆船航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