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暴力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國際民航組織通過的維護航空器及其內人員安全的國際公約。又稱《海牙公約》。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簽訂。劫機,系指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威脅方法,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企圖從事任何這種行為,或對航空器及其內人員實施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劫機是國際上公認的一種嚴重犯罪行為,國際民航組織對上述諸行為稱為“非法幹擾”、“非法劫持”行為。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都譴責這種非法幹擾擾行為,聯合國安理會曾多次針對國際上的劫機事件通過決議,敦促各締約國采取措施防止非法幹擾行為的發生。

  為防止劫機和對國際民用航空的非法幹擾行為,國際民航組織還通過瞭3個維護航空安全的合約和議定書,它們是:①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又稱《東京公約》;②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又稱《蒙特利爾公約》;③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制止在用於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發生的非法暴力行為以補充1971年訂於蒙特利爾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議定書》,又稱《蒙特利爾議定書》

  適用范圍 《東京公約》適用於:違反刑法的犯罪;可能或確已危害航空器或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的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一締約國登記的航空器上的人在航空器內所犯的罪行或行為。《海牙公約》適用於: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方法,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企圖從事這種行為,和這種行為的共犯。《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於: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進行暴力行為,如果這一行為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毀損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對該航空器造成損壞;用任何方法在使用的航空器內放置會毀壞該航空器,或造成損壞使其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的一種裝置或物質;毀壞或損壞航行設施或擾亂其工作,如果這樣做會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傳送他明知是假的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此類犯罪及共犯。《蒙特利爾議定書》適用於:在國際民用機場內對人實施暴力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或者使機場服務陷入混亂以及危及該機場的安全。

  管轄權 航空器登記國對在該國航空器內所犯罪行和行為有權行使管轄;非航空器登記國在若幹規定情況下有權行使其刑事管轄。同時,《海牙公約》規定:“本公約不排斥根據本國法律行使任何刑事管轄權。”

  對罪犯的處理 《海牙公約》規定:對公約所指的罪行要“給予嚴厲懲罰”,並在第七條規定:“在其境內發現被指控的罪犯的締約國,如不將此人引渡,則不論犯罪是否在境內發生,應毫不例外地將此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以便起訴,該當局應按照本國法律,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遍罪案的同樣方式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