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偽裝疾病。又稱偽病。在刑事案件中,多見於為逃避刑事責任而偽裝精神病;在民事案件中,多見於為取得賠償或勞保待遇,而偽裝心血管病、出血、肝炎等內科疾病,或頭痛、聾啞、癱瘓等運動機能和感覺障礙方面的疾病。由於各種疾病都有一定的病因、發病機制,醫生很少診斷偽病,故司法部門委託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專傢進行檢查,可鑒定真偽。

  偽病者常有反社會的人格障礙或過去有過不同形式的欺騙行為;發作時,存在偽病動機的客觀條件件,如因病可以得到某種實質性利益(獲取金錢或逃避責任);偽病者就診時可能對醫務人員過分客氣,但檢查中卻不合作;告之預後良好反而不願接受:發現醫生對其有懷疑時大吵大鬧。但最重要的是,客觀所見與主訴病情不符。一般偽病者偽造的並非某個疾病,而是一個具體的癥狀或體征,如偽癱、偽聾,以及偽造血痰、血便標本等。因此,癥征的核實往往是確認偽病的中心環節。

  精神病的偽裝多在罪犯犯罪或被拘捕、審判以後發生,也有在犯罪前或犯罪時預謀偽裝的,但較少。各種精神疾病的表現及病程都有一定的規律性。偽裝的癥狀大多不符合規律,或者僅出現某個孤立的癥狀並加以誇張,或者癥狀經常變化,或者突發突停、時發時停而無連續性,或者表現矛盾(如偽裝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卻暗中清醒地觀察司法人員和醫生的反應)。這些表現都能露出破綻。有些癥狀更難於偽裝,例如緊張癥經常伴有的植物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就很難偽裝;又如木僵、蠟樣屈曲、運動性興奮等令人難以忍受的姿勢和動作,更難於偽裝和持久。經司法精神病學專傢鑒定,可以識破偽裝。一經確診其系偽裝精神病,即判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予以制裁。

  在一般臨診工作中,有些就診者疑慮重重自以為重病在身,另一些則遇到輕微不適便大驚小怪言辭誇張,但並無裝病騙取某種實質利益的動機,對此不宜診斷為偽病。另一種易於混淆的情況是癔癥。癔癥與偽病有許多相似之處,都是主訴與客觀檢查所見明顯不符,都有誇飾和戲劇性色彩,但癔癥並非有意偽裝,而是出於主觀意識不到的病態心理。

  註意:不可用安慰劑等暗示方法來鑒別真偽,因為許多器質病患者的痛苦也可因安慰劑而有所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