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元代有關詔令、條格、斷例等的法律彙編。全名為《大元聖政國朝典章》。不著編者,據各地方胥吏匯抄律令編刻而成。分前集、新集兩部分。前集60卷,計詔令1卷,聖政2卷,朝綱1卷,臺綱2卷,吏部8卷,戶部13卷,禮部6卷,兵部5卷,刑部19卷,工部3卷,共10門,373目,每目又分若幹條格。新集不分卷,體例與前集不盡相同,有國典、朝綱、吏、戶、禮、兵、刑、工8門,門下分目,每目分若幹條格。

  就體例而言言,《元典章》首開律例按六部分類的先河,其內容主要包括元世祖(1260~1294年在位)到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間的詔令、條格和案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類:①關於封建國傢制度的政令。如《詔令》中的皇帝“登寶位詔”、“建元詔”、“改元詔”、“建國都詔”、“建國號詔”、“立皇太子詔”等。②關於提高統治效能的詔令。如《聖政》中的“振朝綱”,要求中書省“輔弼朕躬,總理庶政”,一切重大行政事務都必須經過中書省。這樣,便不致使皇帝受日常行政事務的幹擾。“肅臺綱”要求“禦史大夫首振朝綱”,禦史臺、肅政廉訪司為“綱紀之司”,與民生休戚相關,對“侵盜欺誑污濫不法”的官吏,要“能用心糾察,量加遷賞”。要根據皇帝的“聖旨條畫”,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奉詔不虔”,即不忠實地執行皇帝的聖旨,甚或有“徇私受賄”者,並行究治。在“飭官吏”門中,要求各級官吏“請慎公勤”,不得“廢公營私,貪污敗事”,對貪婪慵懶、擾民敗事者,即依照聖旨條格斷罪。在“守法令”門中,要求各級官吏對國傢頒行的法律,“凡在有司,其務遵守”。③關於行政制度的規定。在《朝綱》、《臺綱》、《吏部》中的“設立憲臺格例”、“改立廉訪司”以及“官制”、“職制”、“吏制”、“公規”各條格,規定封建國傢機構與職權,官吏的品級、職守與選免,以及文印案牘的管理。④關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在《刑部》門中的“諸惡”(十惡)、“諸殺”(包括故、劫、鬥、誤、戲、過失殺等)、“毆詈”、“諸奸”(包括強、和、嚇、縱、指、凡奸等)、“諸贓”(包括枉法、不枉法等)、“諸盜”(包括強盜、竊盜)、“諸賊”、“諸禁”等條格中,規定各類犯罪及其應處的刑罰。在刑制條格中,規定刑罰制度為笞、杖、徒、流、死5種。此外,《刑部》規定對“盜”、“賊”使用刺字,作為附加刑,蒙古人免刺。《刑部》一門是《元典章》中條格、判例最多的部分,共19卷,占全書60卷近1/3,反映瞭元統治者以刑法作為維護封建專制鎮壓人民的重要工具的意圖。⑤關於訴訟制度。《刑部》門中的“訴訟”、“書狀”、“聽訟”、“告事”、“問事”、“原告”、“被告”、“越訴”以及“刑獄”等條格、案例,對起訴、審訊、刑具等都有詳細規定。

《元典章》(清影抄元刻本)

  《元典章》雖有元時刻本,但後世僅有抄本流傳,輾轉抄寫,脫漏錯誤很多,其中又有許多方言俗語,不易看懂。清代修《四庫全書》時,將其列入“存目”。其實,正因為大量詔令、條格和各類案例系“出於吏胥之手”,未經“館閣”文人的潤飾刪改,所以更能看出事物的本來面目,從這個意義上說,它的史料價值也就更高。現在通行的本子是清末沈傢本據丁氏藏本重校刊行的,通稱沈刻本。這個本子刻印雖精,但文句多誤。1925年故宮發現元刻本,陳垣先生以此為底本,參以其他抄本,校正沈刻本脫誤之處達1.2萬多條,寫成《元典章校補》一書。北京中國書店據沈刻本重印,並將陳垣先生的《元典章校補》中所補部分按頁插入原書,其所校部分及《元典章校補釋例》附於書後,便於使用時互相參照。1972年,“臺北故宮博物院”將其所藏的元刻本《元典章》影印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