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時預先向農民收取地租,而後才允許農民耕種的一種比較普遍的租佃制度。

  預租分實物預租貨幣預租。其中貨幣預租占主要地位。地主向農民收取預租,一般採用的辦法有:①主佃關係建立後,地主向農民預收當年地租的一部分,這是從預租制發展初期沿用下來的方法。②主佃關係建立後,地主向農民預收當年全部地租。第二年以後,地主向農民預收地租時間不完全相同,或在當年秋收後即向農農民收取來年全部地租;或在次年春耕前向農民預收該年全部地租。後者是預租中最為普遍、最為通常的做法。③主佃關系建立後,地主一次向農民預收數年地租。這種做法不很普遍。

  清代前期預租制已相當發展。乾隆嘉慶年間(1736~1820),收取預租的不僅有民田地主,還有旗地地主。在直隸地區,收取預租的旗地地主多於收取預租的民田地主。鴉片戰爭後,預租制在更大范圍裡推廣。民國時期,預租制仍在發展。

  預租制的廣泛推行,是因為佃權交易日益商品化前提下,實物定額租的發展和商品經濟日益繁榮,以及農民抗租鬥爭的激化和客佃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主佃間的封建依附關系和封建宗法關系日趨松懈,地主若按過去秋熟收租或夏秋兩季收租辦法實現地租已沒有保證。預租制於是應運而生,並得以迅速推行,從而通過經濟手段保證瞭地主階級對地租的榨取。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租佃制度的一個特點。這種新的租佃制度的出現與發展,給佃戶更多生產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業發展有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