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在實行煙草專賣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宗旨是,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傢的財政收入。煙草專賣是指國傢對煙草專賣品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和全面壟斷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國傢在不同時期對煙草及其製品採取瞭不同程度的專賣管理,從不完全專賣逐漸過渡到完全專賣。1983年國務院發佈《煙草專賣條例》,1984年國傢煙草專賣局發佈《煙草專賣條例實施細則則》。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煙草制品的生產,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法律責任,共8章46條。其配套法規、規章主要有《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關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若幹規定》(199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199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