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規劃工作中,指城市的人口數量,又稱城市人口規模。一個城市用地面積的大小,建築類型的選擇,住宅建設的規模,公共建築的專案和規模,城市交通的運量和交通方式的選擇,城市道路的標準和等級,市政公用設施的組成和標準,城市的佈局結構形式等等,都同城市在規劃期內的人口規模有密切關係。因此,在城市規劃中一般都以城市人口數量來表示城市的規模。

  確定城市人口規模,就是預測或推算城市在規劃期內的人口數量(見城市人口推算)。如果估計過高,,城市用地規模必然相應增大,城市設施的建設量也將加大,標準就會提高,造成城市佈局不合理和人民生活不便,浪費城市土地和建設資金。反之,如果估計過低,城市用地規模隨之縮小,會給城市用地的組織和佈局結構造成不利的影響,各項城市設施(例如道路、給水、排水等)不足,不能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妨礙城市的合理發展,最終將為擴建、增建城市設施而追加投資,反而不能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一個城市近期和遠期的發展規模是根據該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的(見城市發展依據)。但是城市的發展還要受到內部和外部很多條件的制約。在確定城市的發展規模時,除瞭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外,還要從用地、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水資源、交通運輸、能源、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平衡,以便確定一個比較合理的城市規模。

  影響城市發展的因素極為復雜,預測總有一定的“不確實性”,所以城市規模的擬定,也隻是一個大體控制的幅度,用作一個時期內城市規劃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