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各國政府有關民航經濟和法律事務並制定各種民航技術標準和航行規則的國際組織,簡稱國際民航組織。它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

  成立經過 1944年11~12月,52個國傢在美國芝加哥舉行國際民用航空會議,制定瞭《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習稱《芝加哥公約》),並成立國際民用航空臨時組織。公約於1947年4月4日生效,內容分空中航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和最後條條款四個部分。根據公約規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於公約生效之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同年5月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截至1985年12月底,共有成員國156個。

  組織機構 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成員國大會,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常設機構為理事會,由33個成員國組成。理事國由大會推選,任期三年。理事會下設航行、航空運輸、法律、共同經營導航設施、財務等五個委員會。秘書處是常設的執行機構,下設航行、航空運輸、技術援助、法律、行政服務等五個局。在達喀爾、巴黎、曼谷、開羅、墨西哥城和利馬分別設置非洲區、歐洲區、亞洲太平洋區、中東和東非區、中美和加勒比區與南美區等六個地區辦事處,督促並協助各地區內有關國傢建立航行設施和實施航行計劃。

  同中國的關系 1944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上簽字,1946年2月20日提交瞭批準書,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1971年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第74屆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承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並自同日起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活動。1974年9月,在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大會上,中國當選為理事國,在以後的兩屆大會上,又連續當選為理事國。1977年第22屆大會決定中文作為這個組織的工作語言之一。

  主要活動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主要活動如下:

  ①統一國際民航技術標準和國際航行規則。至1984年底,國際民航組織已制定瞭18個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文件作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附件,即:一、人員執照;二、空中規則;三、航空氣象;四、航圖;五、計量單位;六、航空器運行;七、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八、航空器的適航;九、簡化手續;十、航空通信;十一、空中交通服務;十二、搜尋和援救;十三、航空器失事調查;十四、機場;十五、航空情報服務;十六、航空器噪聲;十七、安全保衛;十八、危險品運輸。此外,還制定瞭若幹航行服務程序。

  ②協調世界各國國際航空運輸的方針政策,推動多邊航空協定的制定,簡化聯運手續,匯編各種民航業務統計,制定航路導航設施和機場設施服務收費的原則。此外,還編印瞭關於國際航空運輸發展情況、運價、航空郵運、貨運、聯營、旅遊等研究文獻。

  ③研究與國際航空運輸有關的國際航空公法和影響國際民航的私法中的問題。到1981年止已制定瞭包括關於航空客貨賠償、防止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為、對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賠償、承認航空器所有權等13項公約或議定書。

  ④利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技術援助資金,向發展中國傢提供民航技術援助。方式是派遣專傢、顧問、教員,提供助學金和設備等。

  ⑤組織聯營公海上或主權未定地區的導航設施與服務。

  國際民航組織以英、法、西、俄四種文字出版各種民航技術經濟和法律文件,主要有公約附件、航行程序、訓練手冊等,並出版月刊《國際民航組織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