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國際公約,由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1982年通過。

  1958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瞭第一屆海洋法會議,制定瞭《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漁業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統稱“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1960年又召開瞭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專門討論上次會議未解決的領海寬度和漁區問題,但未取得成果。1958年通過的“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不能反映發展中國傢的利益和要求。到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瞭《關於國傢管轄范圍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則宣言》,宣佈國際海底區域為全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1972年,非洲國傢在拉美國傢200海裡海洋權的基礎上,提出瞭專屬經濟區的概念,要求通過新的海洋法公約,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

  1973年12月,召開瞭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會議於1982年12月結束,歷時9年。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12月9日在聯合國總部簽字,截至1984年12月9日,已有159個國傢和實體簽署瞭公約,中國於1982年12月10日簽署該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17個部分,共有320個條款和9個附件。17個部分是:①用語和范圍,②領海和毗連區,③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④群島國,⑤專屬經濟區,⑥大陸架,⑦公海,⑧島嶼制度,⑨閉海或半閉海,⑩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⑪國際海底區域,⑫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⑬海洋科學研究,⑭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⑮爭端的解決,⑯一般規定,⑰最後條款。9 個附件分別為:高度洄遊魚類,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條件,企業內部章程,調解,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仲裁,特別仲裁,國際組織的參加。另外還有“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文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迄今為止對國際海洋法制度最全面的總結,公約有關領海寬度、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國際海底區域等規定,體現瞭國際海洋法的最新發展,公約的制定和通過,標志著國際海洋法進入瞭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