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一定血緣或等級範圍內選擇配偶的一種婚姻規例。一稱族內婚。產生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原始社會一個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間通婚,從部落來說就是族內婚。

  在階級社會裏,內婚制有各種不同的內容。其通婚範圍除與血緣有關之外,也和民族、宗教、等級、階級等有關。有的民族不與外族通婚。信仰伊斯蘭教、猶太教和印度教的,一般隻在教徒內自相通婚。阿拉伯人堂兄妹可以結婚。印度的種姓等級制度,嚴格規定種姓內婚,允許兩個上等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從兩兩個下等種姓(吠舍、首陀羅)娶妻,但禁止下等種姓從上等種姓娶妻的權利。在某些社會中,貴族、平民與奴隸各行內婚。古代羅馬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古代埃及和秘魯,王室不得與其他貴族結婚,隻在近親內尋求配偶,甚至兄弟與姊妹結為夫妻。古代日本的法律明文規定階級內婚,因而皇室隻在近親內通婚。近代大洋洲波利尼西亞人社會有明顯的等級劃分,實行等級內部通婚,如塔希提人貴族女子若與平民通婚,就要被處死。新中國成立前,四川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的統治等級,為瞭維護自身的所謂高貴血統的純潔,嚴禁與不同民族、不同等級的人通婚。統治等級的女子如果與被統治等級的男子有性關系,雙方都要被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