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出生後不滿周歲死亡人數同出生人數的比率。一般以年度為計算單位,以千分比表示。在嬰兒死亡率較高的地方,也有用百分比表示的。嬰兒死亡率是反映一個國傢和民族的居民健康水準和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的重要指標,特別是婦幼保健工作水準的重要指標。嬰兒死亡率的計算公式為

  

式中D0為本年內不滿周歲死亡人數;B為同年出生人數。

  該公式表示每1000個出生人口中不滿周歲死亡人數的比率。本年內登記統計的不滿周歲死亡人數中,有一部分是上一個年份出生的,同本年出生人數口徑不一致,致使計算結果不夠精確,需要進行調整。最常用的簡單調整方法是調整分母的出生人數。根據經驗,在本年死亡的不滿周歲嬰兒中有2/3是本年出生的,1/3是上一年出生的。因此,對分母的出生人數也按此比例進行加權調整,調整後的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Bt-1B

分別為本年和上一年出生人數。

  如果能分出不滿周歲死亡人口的出生年,也可用分母分子同時調整的方法。該方法是分別計算出本年出生本年死亡的比率和上一年出生在本年仍不滿周歲死亡人數的比率,然後相加,即為嬰兒死亡率,計算公式是

  

嬰兒因機體發育尚不夠成熟,對外界環境和疾病抵抗力弱,死亡率較高。各國的嬰兒死亡率有很大差異。1986年全世界嬰兒死亡率為82‰,發達國傢為17‰,不發達國傢為92‰。嬰兒死亡率最低的國傢是瑞典,隻有6.4‰,最高的國傢是馬裡,高達180‰。1949年以前,中國的嬰兒死亡率非常高,約200‰左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嬰兒死亡率已有很大降低。1954年據對14省5萬餘人的調查,嬰兒死亡率為138.5‰;1973~1975年全國腫瘤死亡回顧調查,嬰兒死亡率為47.0‰;1981年,據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嬰兒死亡率已降到34.68‰。農村地區嬰兒死亡率高於城市地區。1981年城市地區嬰兒死亡率為23.10‰,集鎮地區嬰兒死亡率為22.51‰,鄉村地區嬰兒死亡率為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