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最常見的婚姻解體方式。配偶生存期間,夫妻雙方在生理、心理、社會等方面不能調適,這種婚姻失調若發展到極點,便導致婚姻功能的完全喪失,隻能依據法定程式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作為一種最普遍的和制度化的婚姻解體方式,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果,是社會發展進步的標誌;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婚自由也是婦女獲得解放的重要標誌之一。從離婚史上看,各國普遍經歷瞭禁止離婚、限制離婚和自由離婚三個階段。中國1980年婚姻姻法作瞭如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般而言,婚姻解體也意味著傢庭解體,這對社會和傢庭往往產生不利的影響。離婚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但社會學傢所重視的是傢庭內的婚姻失調,而非法庭上的法律行為;關心的是預防,而非懲罰。因為社會禍患與其說在於離婚本身,不如說在於夫妻間實際關系的破裂。正如F.恩格斯所指出的,如果婚姻功能和感情已“消失”的話,離婚便是夫妻本身和社會的“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