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人、群體與群體之間激烈對立的社會互動方式和過程。衝突是人們之間的一種直接的反對關係。

  衝突的特徵 主要有:①衝突的直接目的是打敗對方,是直接以對方為攻擊目標的一種互動行為;②衝突雙方必須有直接的交鋒;③衝突各方所追求的目標既可能相同又可能不同,這與競爭必須是對共同目標爭奪的情況不一樣;④衝突在形式上比競爭激烈得多,它往往突破瞭規則、規章甚至法律的限制,帶有明顯的破壞性。。

  沖突的類型 包括:①從規模上劃分,有個人之間和集團之間的沖突;②從性質上劃分,有經濟沖突、政治沖突、思想沖突、文化沖突、宗教沖突、種族沖突、民族沖突,以及階級沖突和國際沖突等;③從方式和程度上劃分,有辯論、口角、拳頭、決鬥、仇殺、械鬥、戰爭等。

  社會學領域最早將沖突作為一種互動類型來研究的是德國社會學傢G.齊美爾。他將沖突劃分為4種類型:①戰爭,即群體之間的沖突;②派別鬥爭,即群體內部的沖突;③訴訟,即通過法律途徑處理的沖突;④非人格的沖突,即思想觀念上的沖突。

  沖突的產生及功能 具體沖突的原因可能是各種各樣的,但歸根結柢是由社會不平等造成的,其中主要是財產、權力和聲望分配的不平等。沖突的破壞作用顯而易見,但也有刺激社會進步的作用。

  對沖突的社會功能,社會學界存在不同意見。結構功能主義對沖突采取否定態度,而沖突理論則強調沖突的正功能,認為一個社會中存在錯綜復雜的沖突,可以防止社會分裂和社會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