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9世紀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關於法的基本思想。在這200多年中,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法學有瞭巨大的發展。這種法學代表瞭一種新形式的唯心史觀,即法學世界觀。在17、18世紀反封建鬥爭中,新興資產階級將自然法學作為自己的旗幟。進入19世紀後,這種法學開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歷史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等。

  法學世界觀 即資產階級的經典世界觀,是近代資產階級法法律思想的一個基本特征。恩格斯在批判奧地利社會學傢、法學傢A.門格爾(1841~1906)時稱之為法學世界觀。它在反對神學世界觀的鬥爭中起過進步作用,但它顛倒瞭法律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辯證關系,同無產階級的唯物史觀是根本對立的;認為不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法律,而是法律決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在歐洲中世紀,教會及其神學占有極大優勢,因而中世紀的世界觀本質上是神學世界觀。13~17世紀,在封建社會內部成長起來的市民等級在宗教的外衣下開展瞭對神學世界觀的鬥爭;到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一種新的世界觀,即法學世界觀就公開出現瞭。“它是神學世界觀的世俗化。代替教條和神權的是人權,代替教會的是國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頁)。這兩種世界觀的不同及其改變,體現瞭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生產關系的不同和變革。在歐洲中世紀,封建的社會關系形式上是由教會批準的,因此就被認為是教會和教條創造的,而資本主義的社會關系被認為是以權利為根據並由國傢創造的。資本主義生產是商品生產的最高形式,它所產生的復雜的契約關系,必然要求有國傢制定的法律準則,因而人們也就認為,仿佛法律不是最終來源於經濟,而是來源於國傢。商品生產意味著自由競爭和價值規律,這種經濟條件使法律面前的平等變成瞭資產階級的決戰口號。此外,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鬥爭是奪取政權的鬥爭,也是為瞭法的要求而進行的鬥爭,這一事實也促進瞭法學世界觀的確立。在這種世界觀的支配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法學又開始成為一門獨立的、重要的學科;法學傢成為資產階級在政治上的主要代言人。

  17、18世紀的自然法學說 新興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啟蒙運動和革命鬥爭中,提出瞭理性、自然法、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等作為基本內容的學說。在有些西方法學著作中,將信奉這種學說的人通稱為古典自然法學派,以示與其他時期自然法學者的區別。其中著名代表人物有H.格勞秀斯、T.霍佈斯、J.洛克、S.von普芬多夫、C.B.貝卡裡亞、孟德斯鳩和J.-J.盧梭等人。這種自然法學說和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所代表的自然法學說有重大區別:前者在不同形式下反對神學,主張自然法代表人類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法律;後者以神學為基礎,強調上帝的法高於一切法律,自然法僅是對上帝法的參預,自然法中所體現的人的理性是由上帝賦予的;前者與“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密切結合,用以反對封建統治和教會特權,要求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後者依附神學,為封建統治和教會特權效勞;前者認為依靠人類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詳盡的、人類普遍適用的法律或法典,後者認為自然法仿佛隻是幾個縹緲虛無的箴規。在古典自然法學派各主要代表人物之間,雖然有很多共同之處,但在各自的學說內容和政治傾向方面,也有很大差別。總的來說,17、18世紀新興資產階級的自然法學說在歷史上具有局限性,但起過重大進步作用,是當時反封建鬥爭的思想武器;同時,它使法學終於擺脫瞭對神學長達十幾個世紀的隸屬地位,取得瞭巨大的進展。

  19世紀西方法律思想 進入19世紀以後,古典自然法學說迅速趨於衰落,相繼興起的各種法學,即歷史法學派、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傢的法律思想、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和分析法學以及早期社會學法學,幾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

  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興起,雖然意味著法學擺脫瞭神學的桎梏,但當時新興資產階級正在奪取政權,在這種歷史條件下,法學與政治學必然密切結合在一起。就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一些代表作來說,從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到盧梭的《社會契約論》(1762),都既是政治學又是法學著作。到19世紀初,資產階級統治地位趨於鞏固,資產階級近代立法急劇發展。在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地位終於確立。在法律思想方面,19世紀中後期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早期社會學法學明顯地代表瞭這一事實。

  從19世紀中期開始,在實證主義哲學的強烈影響下,法學中逐步形成瞭一種學說:應嚴格地劃分開“應當是這樣的法”(the law as it ought to be)和“實際上是這樣的法”(the law as it is);實證主義法學代表“科學”,應當研究以“實證”知識為根據的,現實存在的法;而自然法學以及I.康德、G.W.F.黑格爾等人的哲學代表“形而上學”,所以研究“理想法”、“正義法”。這一學說在近 100多年來一直是各派資產階級法學爭論的一個中心。

  歷史法學派 19世紀初首先在德國興起,與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性主義相對抗,強調法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精神。在19世紀初拿破侖戰敗,歐洲走向反動的條件下,它代表瞭德國封建統治者的利益,支持舊的習慣法,反對制定新的、統一的立法。以後逐步演變為近代資產階級重要的法學派別之一。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溶解在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社會學法學中。該派在德國的創始人是G.胡果(1764~1844),主要代表人物有F.K.von薩維尼、G.F.普赫塔(1798~1846)等,在英國的主要代表是H.J.S.梅恩。

  哲理法學派 對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傢的法律思想,即對18世紀末19世紀初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傢康德、黑格爾、J.G.費希特(1762~1814)等人哲學體系中包括的法律思想的通稱。這些思想特別明顯地體現瞭當時德國經濟、政治上相對落後條件下資產階級的軟弱性。他們寄希望於“開明君主”的改革。康德將法歸結為空洞的倫理概念、絕對命令的準則;黑格爾則將法解釋為自己的龐大的客觀唯心主義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客觀精神、自由意志的體現。他們雖然都將自由作為法的中心問題,但在國傢、法和個人的關系上,康德的法學具有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色彩,黑格爾則具有國傢主義、絕對主義的特征。這一差別對後世資產階級法學具有很大影響。

  功利主義法學和分析法學 都是19世紀上半期在英國工業革命取得勝利、工業資產階級要求改革的歷史條件下興起的,分別由J.邊沁和J.奧斯丁首創。雖然奧斯丁也信奉功利主義;而且邊沁關於法的很多重要概念和奧斯丁也極為相似,但二者仍各有其特征。功利主義法學認為法的作用在於實現“避苦求樂”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原則既是倫理也是立法原則;分析法學則認為自己的任務僅在於從邏輯上分析實在法,它並不是立法學,也與倫理學無關。由於分析法學派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因而通稱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隻研究實在法,而不研究理想法或正義法。功利主義法學和分析法學對19世紀主要資產階級國傢的立法和法律改革起過重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分析法學促使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到20世紀,奧斯丁的分析法學雖然已被大大修改,但仍具有重大影響。

  早期社會學法學 從廣義說,實證主義法學不僅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也包括社會學法學,又稱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後者不僅以A.孔德(1798~1857)的實證主義哲學,而且也以社會學作為思想基礎。早期社會學法學的代表人物都是一些社會學傢,如英國的H.斯賓塞(1820~1903)、奧地利的L.貢普洛維奇 (1838~1909)和法國的G.塔爾德(1843~1904)等人。他們分別從生物、種族、心理現象來解釋作為社會現象的法。到20世紀,社會學法學的含義進一步演變,並發展成為現代資產級階法學中最大的派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