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作的決定。分為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就民事訴訟程式事項所作的決定,稱民事裁定;就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所作的決定,稱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按訴訟請求的性質分,有給付判決、確認判決、變更判決(見訴);按雙方當事人是否出庭辯論分,有對席判決、缺席判決;按終結訴訟的範圍分,有全部判決、部分判決。民事裁定,按其適用範圍分,有駁回起訴裁定、中止和終結訴訟裁定、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裁定、上訴程式中撤銷一審裁定或判決的的裁定,再審程序(見審判監督程序)中止原判決執行的裁定、補正判決失誤的裁定;按其內容分,有確定給付裁定、確定訴訟行為裁定。

  法院就合並審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部分判決。部分判決是能獨立提起上訴與提請執行的判決,如普通共同訴訟中,任何一個訴訟標的事實清楚而作出的判決,一訴中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一項事實清楚而作出的判決,都是部分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民事判決與民事裁定,有的可以上訴,有的不能上訴。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為未確定判決、裁定。不能上訴的判決、裁定,為確定判決、裁定。未確定判決在上訴期間或上訴以後,不發生法律效力。確定判決一經宣告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受這種判決約束的當事人,不得以上訴的方法,請求變更或撤銷判決;制作判決的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改變判決。同一當事人不得再以此法律關系為訴訟標的提起訴訟(見一事不再理)。判決效力的內容還因判決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是給付判決,則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是確認判決,則具有確認某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效力;如是變更判決,則具有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效力。

  在中國,確認訴訟請求是否合法、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的法律文書,稱為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是: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判決內容的要求是:以全面客觀真實的事實為根據,即根據性或完滿性;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即合法性;判決內容隻有一個明確具體不模棱兩可的涵義,即明確性。確定訴訟中程序事項的法律文書,稱為民事裁定書。裁定書的內容結構與判決書大體相同,但較為簡略。

  在中國,判決宣告後,如發現判決有遺漏需要補充,或者有失誤需要更正的,制作判決的法院,可按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補正。但補正的內容僅限於在法庭審理中已確認的事實。對判決補正的效力,溯及判決宣告時,對該判決的上訴、確認和執行,均以經過補正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