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國傢權力機關制定和頒佈的國傢根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頒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起瞭臨時憲法的作用。從1954年起,先後制定、頒佈過 4部憲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簡稱《共同綱領》,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通過並公公佈。它總結瞭中國人民1840年以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鬥爭經驗,指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設目標,確立瞭新中國的社會制度和國傢制度。(見彩圖)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條。第1章總綱,規定國傢的性質、任務和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則和人民武裝力量的基本任務。第2章政權機關,規定國傢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傢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為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規定在普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傢權力的職權。規定在普選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地代行它的職權,規定各級行政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第3章軍事制度,規定國傢建立統一的軍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民兵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第4章經濟政策,規定國傢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實行土地改革;國營經濟為整個社會經濟的領導力量;扶助合作社經濟;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傢資本主義方向發展;在國營企業中實行工人參加生產管理的制度;在私營企業中實現勞資兩利的原則。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規定新民主主義文化教育的方針和任務;提倡國民公德;發展自然科學;用科學的歷史觀點研究社會科學;提倡文藝為人民服務;改革舊的教育制度;提倡國民體育;推廣衛生醫藥事業;保護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發展人民廣播和出版事業。第6章民族政策,規定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幫助少數民族發展建設事業。第7章外交政策,規定外交政策的原則;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保護守法的外國僑民;給予由於政治原因而避難的外國人民以居留權。

  實踐證明,《共同綱領》規定的根本原則是正確的,符合中國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從1949年到1952年底,中國先後完成瞭除臺灣省以外的全國統一,完成瞭土地改革,驅逐瞭帝國主義在華勢力;進行瞭鎮壓反革命和各種民主改革,恢復瞭國民經濟。《共同綱領》的全面貫徹實施,為中國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準備瞭條件。

1949年9月周恩來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作關於《共同綱領》起草經過和綱領特點的報告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1952年12月24日舉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上,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提議,於1953年召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建議進行起草選舉法和憲法草案的準備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決議,決定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1954年3月23日,在這個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上,毛澤東代表中國共產黨提出憲法草案初稿。會議決定接受這個初稿作為起草憲法的基礎。憲法草案初稿經各大行政區、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組織的75個討論組,計8000多人進行兩個多月的討論後,提出8000多條修改意見。修改後的憲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於1954年6月14日公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在兩個多月中,參加討論的有一億五千多萬人,提出100多萬條修改和補充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進行瞭再次修改,並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進行過兩次討論,最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9月20日,會議出席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由會議主席團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1部憲法至此正式誕生。

  1954年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除序言外,分總綱,國傢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4章,共106條,具有下列特點:

  體現瞭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憲法貫串著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確認中國的國傢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傢,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傢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實行人民民主、實現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證各族人民享有當傢作主的權利,是不可動搖的原則。但憲法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國傢機構形式的確定、少數民族在國傢中的地位、公民權利的物質保證等,都作瞭比較靈活的規定。憲法在序言中明確宣告:“國傢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傢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走社會主義道路,消滅剝削,是不可動搖的原則。但同時又根據中國民族資產階級的特點,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通過國傢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群眾的監督,采取國傢資本主義的各種形式,通過和平的道路實行社會主義改造,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傢所有制。

  體現瞭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結合 1954年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憲法,同其他社會主義國傢的憲法本質上一致,所依據的原則也大致相同。但由於中國當時還處在新民主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經濟結構和階級關系同已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國傢不同。因此,憲法主要是總結中國自身的歷史經驗、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的革命和建設經驗,充分反映瞭中國歷史的特點和過渡時期的特點,同時也參考和借鑒瞭外國特別是其他社會主義國傢憲法中有益的內容,體現瞭本國經驗和外國經驗的結合。

  1954年憲法頒佈以後,推動瞭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前進,保證國傢在符合國情的方式上勝利地實現瞭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在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到1975年尚未結束,1975年憲法就是在這種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制定出來的,是左的思想的產物。這部憲法在1975年 1月17日由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由於中國在1956年就已完成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進入社會主義社會,憲法反映瞭這一事實,確認瞭國傢的社會主義性質和經濟制度的社會主義原則。但是它的指導思想和一些具體規定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際上是有害的,表現在:①它大量刪減瞭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1954年憲法共有106條,而這部憲法隻有30條。第 2章第4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第5節“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隻有1條;第3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原來的19條並成4條。這樣就不可能發揮作為國傢生活準則的國傢根本法應起的作用。②它的指導思想是所謂“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而所謂“革命”是具有著“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政治大革命”的特定含義的。這就是在國傢根本法上肯定瞭“文化大革命”的左傾錯誤觀點和做法,就是要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並要不止一次地繼續開展“文化大革命”。③它不僅錯誤地肯定瞭“文化大革命”,肯定瞭“必須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還錯誤地把所謂“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在國傢根本法上固定下來,嚴重地破壞瞭社會主義民主。④它對國傢機構的規定也極不完備,取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建制,改變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傢主席結合起來行使國傢元首職權的制度,這是不符合國情和人民願望的。1954年憲法對各個國傢機關的職權采取列舉的方式,而這部憲法卻不具體列舉,並且取消瞭1954年憲法所確立的“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隻服從法律”和審判公開、辯護等制度。國傢機構中雖列入“檢察機關”,但“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也無異於取消。⑤它縮小瞭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范圍。1954年憲法詳細列出14條,1975年隻簡單概括為兩條。1954年憲法著重規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取消瞭。它還一反常規,先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然後才提出公民的基本權利。

1954年6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1975年憲法隻實施瞭一年多,1976年10月粉碎瞭江青反革命集團。為瞭恢復和建全社會主義民主,修改1975年憲法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由會議主席團公佈。這部憲法對1975年憲法作瞭修改。

  1978年憲法除序言外,共有 4章60條,在結構上和1954年、1975年憲法相同。在序言部分敘述瞭中國革命的歷史進程,規定瞭中國在新的歷史時期的總任務和對國內外政策的基本指導原則。第1章總綱,規定國傢制度和社會制度,特別規定保障人民參加國傢管理和參加各項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的原則和具體措施。第 2章國傢機構,規定得比1975年憲法具體、完備,恢復瞭檢察機關,取消瞭其職權交由公安機關行使的規定。第3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增加到16條,對公民對於違法失職的國傢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控告權和申訴權,專列一條作瞭詳細規定。

  1978年憲法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一年多之後制定的。由於當時歷史條件限制,還來不及全面總結建國30年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正反兩方面經驗,也來不及徹底清理“十年內亂”期間左的思想流毒對憲法條文的影響,以致在這部憲法中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理論觀點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例如在序言中還用“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錯誤提法;對“文化大革命”仍采取肯定態度。在國傢機構中,仍保留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名稱;在公民基本權利中還繼續規定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等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瞭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幹規定的決議,決定在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上級人民檢察院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關系由監督改為領導。這是中國第一次以通過修正案的形式對憲法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又通過關於修改憲法第45條的決議,取消瞭有關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規定。但是,由於1978年憲法存在缺陷較多,而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傢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生活發生瞭巨大的變化。因此,有必要對這部憲法進行全面的修改。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0年 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提出《關於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9月3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瞭這一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憲法修改委員會和它的秘書處成立後,經過廣泛征集和認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門和各方面的意見,於1982年4月,憲法修改委員會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11月23日,憲法修改委員會審議通過瞭根據全民討論意見修改過的憲法修改草案,提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決定。

  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彭真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作瞭關於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分組審議瞭草案。12月 4日,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日由會議主席團公佈。

  1982年憲法總結瞭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反映瞭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中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它的誕生,標志著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進入瞭新階段。這部憲法總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的政治基礎,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

  1982年憲法除序言外,有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傢機構,國旗、國徽、首都等四章,共138條。它的基本精神是:

  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 憲法序言明確指出:“今後國傢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傢”。這就用國傢根本法把實現國傢工作重點的歷史性轉變固定下來。為瞭實現這一方針,憲法總綱部分確定瞭進行經濟建設的基本國策,包括在堅持國營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傢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把國傢計劃的統一領導和國營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結合起來;國傢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等等。

  在強調經濟建設的同時,憲法高度重視精神文明的建設,把這種建設作為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一項根本任務。在憲法的總綱部分,對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文化建設方面,提出瞭明確的原則和具體的要求:發展教育事業,舉辦各種學校,發展各種教育設施,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舉辦各種教育事業,以促進工人、農民的知識化和幹部隊伍的知識化,培養各種專業人才,提高全國人民科學文化水平;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發展衛生和體育事業,保護人民健康,增強人民體質;發展文學藝術、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發行等事業,以豐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等等,都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對精神文明建設的思想建設方面,首先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根本的指導思想,作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寫在憲法序言之中。在憲法總綱中,又規定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以加強這方面的建設。此外,在憲法中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許多條款,實際上也同時包含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具體要求。這一切,都是為瞭使越來越多的公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公民,從而樹立起新的道德風尚。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國傢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為瞭保證人民當傢作主權利的實現,憲法規定人民通過它的代表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傢權力,它們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並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證公民享有廣泛和真實的自由和權利。這些規定,不僅恢復瞭1954年憲法的內容,而且規定得更加切實和明確,關於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以及公民對於任何國傢機關和國傢工作人員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等等,都是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此外還增加瞭一些新的規定,例如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

  憲法還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提供瞭保證,它莊嚴地宣佈,“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瞭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瞭國傢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傢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要求所有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作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並在第 5條規定“國傢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傢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維護國傢統一,加強民族團結,發展統一戰線,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憲法把維護國傢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作為一項基本義務。在序言中明確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這對於國傢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對於整個中華民族的興旺發達,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憲法還總結瞭建國以來執行民族政策的歷史經驗,對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作出瞭明確的具體的規定。肯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完全符合全國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憲法宣佈,由中國共黨產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范圍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確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今後在國傢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傢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憲法規定中國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即堅持獨立自主,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傢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1982年憲法是中國新的歷史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繼承和發展瞭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充分總結瞭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也註意吸收國際經驗;既考慮當前的現實,又考慮到發展的前景,因此,它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憲法。(見彩圖)

1954年9月15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條文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歡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

1982年11月26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彭真代表憲法個性委員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