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原則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職權原則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據國傢法律賦予的職權,主動負責地追究犯罪、懲罰罪犯,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約束或幹涉。

  在中國,職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①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包括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瞭保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統一貫徹執行法律的前提下,分工負責,共同完成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任務。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從保護國傢和人民的利益出發,主動負責地追究犯罪、懲罰犯罪人。為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於控告、檢舉和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如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立案。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時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應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應當根據法律要求,不受公訴人和當事人意見及所提供證據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認為必須變更控訴時,也可根據職權作出決定。

  職權原則體現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並要求司法機關依照職權和法律進行訴訟活動,保護國傢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自訴案件是適用職權原則的例外,對這類案件,提起追訴和支持控訴的權力屬於被害人。如果案件涉及國傢、集體利益時,檢察機關應當依據職權進行追究,這時訴訟本身性質發生瞭變化,職權原則當然應該適用。資產階級國傢的司法機關,不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其職權都是追究犯罪、懲罰犯罪,但做法有所不同,因而有采取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或辯論主義)之分。法國和聯邦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傢采取職權主義,即一般由檢察官負責追究犯罪和公訴,在審判時審判長指揮審判,並主動地采取他認為有益於發現真相的一切措施,還可以傳喚訊問任何人。英國采取當事人主義,除重大的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政府進行公訴外,大部分案件由警察局負責起訴,個人、企業、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也可以充當起訴人。法院審理案件時聽取起訴方和被告方的陳述、提證和辯論,不主動調查證據。美國與英國大體相同,但檢察官起訴的范圍比英國廣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吸取英美法的內容,偵查由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進行,控訴的權利為檢察官所獨有。審判的指揮權由審判長行使,但當事人有較大的主動性,檢察官、被告人或辯護人都可以請求調查證據。日本法學界認為日本的訴訟以當事人主義為基調,保留瞭職權主義。

  蘇聯實行職權原則。偵查、起訴和審判分別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綱要》第3條規定:“法院、檢察長、偵查員和調查機關每當發現犯罪要件時,有責任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提起刑事案件,采取一切法定措施來查明犯罪事件和犯罪人,並使他們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