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權利。包括兩個主要組成部分:①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②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知識產權具有 3個特點:①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的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隻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式才能對權利人的專有權加以變更。②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隻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這說明未參加有關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或協定的國傢的公民,其權利隻能在本國內得到保護。按照1883年締結、以後又經多次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每一個締約國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保護同等地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③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或者不完全相同。例如對版權保護的期限,許多國傢規定為自作品完成時起至作者死後50年為止,但不是所有國傢都是如此,而且對攝影、電影等作品版權多有例外規定。隻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例如參加1925年締結、以後又經多次修訂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的國傢的公民,通過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辦理國際保護,可得到保護的全部年限是15年。再如依照1973年在維也納簽署的《商標註冊條約》規定,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可依所有人的意願續展,每期10年。

  根據上述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1886年締結、以後又經多次修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規定成立的國際局或秘書處,在1893年合並在一起,用的最後名稱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公約成立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不是上述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但於1980年3月參加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