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太炎

  中國近代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思想傢。原名炳麟,字枚叔,別號太炎,浙江餘杭人。青年時期就學於經學大師俞樾,對音韻、訓詁、典章制度之學很有造詣。1894年中日戰爭以後,民族危機加深,促使他投身於政治活動,並且突破瞭封建的傳統教育育,熱心向西方學習。曾經支持康有為、梁啟超發動的維新運動,編輯過《時務報》。戊戌(1898)變法失敗以後,逃亡日本,在橫濱結識孫中山,開始接受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思想。1900年義和團運動遭到中外反動勢力的聯合鎮壓,使章太炎看清瞭清政府作為帝國主義的走卒和幫兇的真面目,從此摒棄改良主義,轉向資產階級民主革命。1903年,因替鄒容《革命軍》作序和在上海《蘇報》發表《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以“褻瀆皇帝,倡言革命”罪被捕入獄。1906年獲釋後東渡日本,加入孫中山領導的同盟會,主編同盟會機關報《民報》痛斥保皇派,鼓吹革命。這是章太炎一生中最光輝的歲月。隨著舊民主主義革命的失敗,章太炎由消極逐漸離開革命,蛻變成尊孔讀經的學者,終於“用自己所手造的和別人所幫造的墻和時代隔絕瞭”(魯訊語)。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章太炎主張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1936年臨終之前,贊成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八一宣言”和團結抗日的主張。說明他的愛國反帝之心始終不渝。章太炎一生在政治、經濟、史學、文學等各方面的著作甚多。主要有《章氏叢書》、《章氏叢書續編》、《章氏叢書三編》、《太炎最近文錄》等。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既贊許資產階級的某些法制原則,又不適當地肯定中國某些封建舊律,表現瞭一個出身於封建士大夫的資產階級革命者特定的思想狀況。他認為法律起源於暴力,所謂“以爭地劫人而成”;法律的基本職能就是庇護強者,還表現為防范和治裁私人之間的“相殺”。他反對非法重刑,主張“以刑維其法,而非以刑為法之本也”。為瞭闡明以法律為治的重要性,他肯定先秦法傢商鞅、韓非推行的“不逾法以治罪”的原則。盡管當時法令疏簡,但可以統一適用,而無歧異。他特別推崇以律為治國之本的秦朝,君臣皆得以“循於法律之中”。他認為,秦之亡“非法之罪也”。相反,正是由於秦二世不能自守其成法,才招致亡國之禍。章太炎從“一斷於法”的法治原則出發,抨擊刑不上大夫的特權法,隻有利於“肉食者”而無利於百姓,主張“是制宜廢”。他還譴責漢董仲舒倡行的春秋決獄,便於司法官吏引經附法,任意出入人罪,以致加強瞭封建的司法專橫。章太炎雖然肯定先秦法傢,但卻反對嚴刑峻法,主張法寬刑省。他說:漢律指斥乘輿有梟首腰斬之法,唐律有十惡之刑,與五朝舊律相比,“其寬猛相去遠矣”。他所說的省刑,主要表現為罪刑相稱。他舉笞箠與肉刑為例,說明二者固有輕重之別,但如運用適當,即不為過。章太炎還論證瞭缺乏道德是犯罪的重要根源。他根據職業的不同,將社會各階級階層分為16等,各有相應的道德,其中“農人於道德為最高”,達官顯宦地位越高,離道德愈遠,表現瞭可貴的民主主義精神。為瞭消除犯罪的根源,達到法寬刑省的目的,他強調提倡道德的重要性。在治法與治人的問題上,章太炎重治法,輕治人。他說:“誠使專重法律,足以為治”,如能恪守既定之成法,雖商君、武侯之政也可實現。辛亥革命後,他站在維護法制的立場,尖銳批評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頒發《暫行報律》,是以行政機關侵奪立法機關職權、破壞法制的“無知妄作”。

  為瞭防止封建專制制度下行政機關對司法活動的幹預,章太炎擁護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體制,立足司法獨立。他說:西方“之言治者,三分其立法、行政、司法,而各守以有司,唯刑官獨與政府抗衡,茍傅於辟,雖達尊得行其罰”。也就是說,即使總統也無權幹涉司法活動,相反,總統有罪照例“逮治罷黜”。為瞭保證司法獨立,他提出兩項措施:一是法律不由官府和權勢豪門制定,而由“明習法律者,與通達歷史、周知民間利病之士”制定。法律制定之後,總統無權擅改,百官有司不得違越,有不遵守者,由“法吏逮而治之”,一是法吏不由政府任意黜陟,更不得從富豪中選任,而由“明習法令者自相推擇為之”,借以防止司法官的公正性受到出身的左右。章太炎預見到即使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建立以後,仍會發生元首擅權的現象,因此需要通過獨立的司法機關進行監督制裁。雖然章太炎對資產階級議會制度有所批評,甚至認為“以中國行立憲代議之政,其蠹民尤劇於專制”,但對司法獨立的體制卻始終堅持,寄予很大的希望和信心。

  由於章太炎是一個反對民族壓迫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思想傢,在他的民族思想中,除“排滿”外,也包括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內容。他敏銳地覺察到,“西人之禍吾族,其烈千萬倍於滿洲”。強烈反對外國侵略者通過不平等條約,強迫中國接受的領事裁判權。尤其痛斥清朝處理涉外案件時的奴才立場,指出:“通商口岸,戎夏相捽,一有賊殺,則華人必論死,而歐美多生”。為瞭改變這種半殖民地的司法制度,他主張:“今宜與諸鄰國約,於通商之地,特定格令,參中西之律以制斷,而不以概域中”。但是,他反對清王朝為爭取帝國主義列強放棄領事裁判權而進行的修律活動。同時,也反對不問是非,不察民情,簡單抄錄歐美法律的修律方針。他認為“法律者,因其俗而為之”,不能脫離國情,盲目推崇西法。

  章太炎對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的批評,反映瞭上升時期的中國民族資產階級的進取精神。但是在章太炎的法律思想中,的確存在著封建復古主義的毒素。1911年發表的《章太炎宣言》中,竟然批評擬制新法律的提議是“削趾適履之見,虎皮蒙馬之形”,要求保存中國固有的“良法美俗”,“不能事事更張”。由此可見中國民族資產階級和封建主義在思想上的千絲萬縷聯系,以及封建文化對章太炎的沉重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