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生犯罪事件的場所以及遺留有痕跡、物品的處所進行的勘驗,包括當場對事主以及有關群眾進行的調查訪問。通過對犯罪現場的勘查,可以瞭解犯罪行為在客觀環境中造成的種種變化,並據以對犯罪事件的有關情況作出初步判斷,為偵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客觀依據。現場勘查是刑事案件偵查的起點和基礎,是獲取案件線索和證據的豐富源泉。犯罪行為的實施必然和一定的時間、一定的地點、一定的人和物發生聯繫,所有這一切,都可能在犯罪現場上得到這樣或那樣的反映。現場勘查的任務是:①發現、收取犯罪痕跡跡和其他物證;②瞭解和研究罪犯實施犯罪的情況,包括研究案件的性質,判斷罪犯的個人特點,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偵查的方向和范圍;③記錄現場勘查所見,為偵查、審判案件提供證據資料。現場勘查包括實地勘查和調查訪問兩個方面:

  實地勘查 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劃定勘查范圍(包括發生犯罪事件的地點和遺留有懷疑與犯罪事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切處所)和確定勘查順序。勘查可以沿著犯罪分子進出現場的路線進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圍或者由外圍向中心進行,有時還可以分片分段進行,或者沿著地形、地物界線進行。

  確定勘查范圍和勘查順序後,應進行現場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後隨著勘查工作的開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細目照片(見刑事照相)。

  實地勘查采取靜的勘查和動的勘查兩種方式。靜的勘查是觀察現場上由於犯罪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變化情況,觀察各種物體和痕跡所處的位置、狀態及其相互關系,但不得觸及任何物體、痕跡或改變其位置。動的勘查是在不破壞痕跡的原則下,對懷疑與事件有關的痕跡或物品逐個進行勘驗和檢查,必要時可以翻轉移動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進行觀察,或者采用各種技術方法進一步發現痕跡和細微物證,以研究各個痕跡形成的原因和各種物證的狀態,以及它們與犯罪行為的關系。在動的勘查過程中,對有證據價值的痕跡、物品必須進行比例照相,並把痕跡、物品在周圍環境中的位置拍攝下來。靜的勘查和動的勘查是勘查每個或每一組痕跡、物品時互相聯系的先後兩個步驟,不是對整個現場進行勘查的兩個截然分開的階段。(見彩圖)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人員勘查犯罪現場

不同高度及斜度落下的血滴形狀

  現場訪問 在實地勘查的同時,必須指派人員對事主、目睹人、發現案件的人和現場保護人員進行調查訪問,瞭解事件發生、發現的時間、經過及其他有關情況。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過接觸,應當詳細調查罪犯體貌、衣著特點和逃跑方向;有財物被盜或被搶的,應瞭解財物數量和特征。調查訪問和實地勘查所得材料結合起來,互相印證,互相補充,可以反映現場的全面情況,為正確判斷案情提供可靠依據。

  進行現場訪問工作,應根據不同的對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查訪中不僅要請被訪問人陳述他所瞭解的全部情況,而且要調查清楚被訪問人瞭解情況的來源,被訪問人的日常表現,聽覺、視覺是否正常,與事主的關系等等,以便對被訪問人的陳述作出正確的評斷。

  現場訪問應制作訪問筆錄。訪問人和被訪問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現場勘查規則 現場勘查通常由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進行。進行現場勘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參加勘查的一切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嚴格遵守勘查紀律。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見證人在場作證。發現和提取的痕跡、物品要請見證人過目,並應由見證人在勘查筆錄上簽字。

  勘查結束後,勘查指揮人員要就地召開臨場會議,由參加實地勘查和調查訪問的人員匯報勘查所見和訪問所瞭解的情況,對案件性質、作案人數、作案時間、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動機等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斷,並決定應當采取的措施(見現場分析)。還應研究對現場的善後處理意見。需要繼續保存的現場,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現場,可通知事主處理;對提取的物品,應給事主出具收據;對犯罪痕跡、物證應妥善包裝、加封運送;現場勘查應制作勘查記錄,記錄包括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時還可以進行錄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