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法學傢。1918年加入俄共(佈)。1922年他和П.И.斯圖奇卡共同組織起共產主義科學院法學學部,1927年當選為該院院士,1931年任該院蘇維埃建設和法學研究所所長。1936年起任蘇聯司法人民委員部副人民委員。主要著作有《法的一般理論和馬克思主義》(1924)、《國傢和法的學說》(1932)、《國際法概論》(1935)、《社會主義國傢和法》(1936)等。帕舒卡尼斯認為,法是商品交換關係的體現,隻有資本主義社會才創造瞭使法在社會關係中獲得高度發展的全全部條件。他認為資本主義消滅以後就不再有法,而僅有技術規則;在過渡時期,資產階級法的消亡意味著一般法的消亡,而不是無產階級法代替資產階級法。他的觀點在30年代曾受到А.Я.維辛斯基等人的批判,但自50年代以來又基本上受到蘇聯法學界的肯定。《法的一般理論和馬克思主義》一書被認為“對一些重要的法學問題作瞭馬克思主義的闡述,批判性地分析瞭資產階級法學和資產階級的法學理論,著重指出瞭不把法學同社會主義發展的經濟條件、階級關系聯系起來研究是徒勞無益的”。與此同時,蘇聯法學界仍然認為他著作中有一些錯誤論點,對法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作用估計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