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之一,屬於社會學法學派的一個支派。該學派20世紀初在德國興起。以強調法官應註意平衡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為其理論基礎。20世紀初,西方各國正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法律領域中也隨之發生瞭變革,特別是在德國,1900年開始實施新制定的《德國民法典》,其中總則部分包括不少抽象原則,例如第 138條“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在適用這些規則時產生瞭複雜的法律解釋以及法官的作用問題。利益法學派和自由法學派的學說都是在這種新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

  利益法學派主要代表人是德國的P.von黑克(1858~1943)、H.施托爾 (1891~1937)和R.米勒-埃爾茨巴赫(1874~1959)等人。該派主要觀點是反對傳統的概念論和形式主義法學觀點,即假定現行法律制度是沒有漏洞的,法官隻要通過適當的邏輯推論,就可以從現行的實在法演繹出正確的判決。他們認為這種假定是毫無根據的,相反地,每一法律制度必然是不完全的和充滿漏洞的;法是立法者為解決相互沖突的各種利益而制定的原則,因而法隻表明某一社會集團的利益勝過另一集團的利益,或雙方的利益都應服從第三個集團或整個社會的利益。這裡所講的利益是從最廣義講的,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為瞭獲得公正的判決,法官對一定法律,必須首先確定什麼是立法者所要保護的利益。法官決不應象一臺按照邏輯機械法則運行的法律自動售貨機,而應是獨立思考的立法者的助手,他不僅應註意法律條文的字句,而且要通過親自對有關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圖,對法律作出評價。法學的任務也在於通過法律和社會生活的研究來促進法官完成這一任務。

  這一學派開始時主要致力於對私法的解釋,後來逐步擴展到憲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領域。在刑法中,由於罪刑法定主義一般仍是公認的原則,因而法官在刑事案件中平衡各種相互沖突利益的活動,主要體現在如何根據法定刑來量刑。在行政法領域中,行政法庭必須密切註意利益沖突的平衡,因而該派有較大影響。

  在反對傳統法學觀點、擴大法官權力、強調調和利益這些方面,該派觀點與自由法學派極為相似,但它自認為與自由法學派不同,例如,它並不主張法官有權根據正義感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