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把物品交給借用人無償地暫時使用,借用人在使用完後返還原物的合同。傳統稱使用借貸,以與消費借貸(見借貸合同)相對。借用合同的標的物,為按通常使用方法不易損耗的特定物,而不是消費品或可代替原物償還的代替物。但如當事人約定不以消費為目的而僅以使用方法為目的,例如為供陳列而借用名酒,則仍可成立借用合同。由於不轉移所有權,出借人可以不限於物的所有人。關於使用的含義,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蘇聯、日本規定使用包括使用和收益,法國則規定僅限於使用。

  借用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實踐合同,因不交付實物,借用合同則無以成立;屬於無償合同,因若有償,即屬租賃合同。

  借用人的義務 包括:①依約定的方法、目的或依借用物的用途使用借用物。②負責妥善保養借用物。③負擔日常的維護費用。④非經出借人同意,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借用物。⑤違反以上義務,致使借用物損壞、滅失的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借一物的,對出借人應負連帶責任。⑥用後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時,可協議用其他物品或貨幣抵償。⑦逾期不還負遲延責任。

  出借人的義務 包括:①在交付借用物時有告知借用物瑕疵的義務。《法國民法典》規定出借人由於故意隱瞞借用物的瑕疵,對借用人因此所受的直接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則規定出借人對重大過失也應負責。②容許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借用物,一般不得提前收回。③償還借用人為借用物所支出的非常的和必要的費用。

  借用合同的終止 包括下列情況:①借用物的返還,又包括按期返還和用畢返還。②出借人在限期前因意外急需,提前終止合同。③借用人違反應盡的義務,致借用物有損壞或滅失的危險時,出借人有權隨時收回借用物。④當事人一方死亡。但法國民法規定合同效力及於雙方繼承人;匈牙利規定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或他方可以提出終止合同。⑤出借人放棄收回借用物。

  在中國,人民相互間的借用合同非常普遍,多為互助性質,一般采用口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