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在價格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制定價格和管理監督物價的法律依據。在社會主義國傢,則是以立法手段保證國傢的價格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並通過價格監督對違反價格政策、價格紀律的行為進行制裁的法律根據。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它反映一定的商品交換關係,屬於生產關係範疇,按照生產關係的要求對社會利潤進行再分配。在社會主義國傢,價格問題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關係到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關係到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國傢經濟建設。它起著調節國傢、集體、個人、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於各國的經濟計劃管理體制集中程度不同,各國對價格的控制與監督的方法差別很大。有的國傢監督價格的方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有的采取行政手段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方法,有的則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把國傢監督價格的職能轉到社會組織方面。

  中國價格立法的沿革 中國的價格立法歷史悠久,早在戰國前期周威烈王四年(公元前422),魏國政治傢李悝鑒於“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因而頒佈“平糴法”。豐年平價收購,荒年則平價賣出,使糧價穩定,防止暴漲暴跌。這一價格立法,對穩定魏國經濟,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積極作用。後來秦代的“金佈律”,漢代的“平準法”,唐代的“常平法”,宋代的“市易法”等,都是關於價格的立法,都對當時的經濟發展發生過一定的影響。

  中華民國時期,基本沒有價格立法。抗日戰爭後期,國民黨政府濫發通貨,物價飛漲,為控制這種局面,曾於1942年12月頒佈《限價實施辦法》,規定自1943年1月15日起,全國各地一律以1942年12月30日各地原有價格為評定標準,實施限價。但由於沒有物資儲備基礎,單純以行政命令來“平抑物價”,結果適得其反。1946年,國民黨政府發動全面內戰,進一步造成通貨惡性膨脹。據統計,從1937年7月到1949年5月,國民黨政府紙幣發行量增加1400多億倍,物價上漲8.5多億倍。上海解放前夕,雞蛋每個150元“金圓券”,折合法幣4.5億元。

  各國的價格法規 世界上不少國傢在價格管理上都制定瞭相應的立法。美國的公平貿易法以及反托拉斯法中都有關於價格的規定。日本政府1946年頒佈《物價統制令》,1962年第八次修改,在價格管理上開始采取穩定物價的綜合對策;在《國民生活安定緊急措施法》(1973)中,規定瞭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和標準價格;在《農產品價格穩定法》(1953)中,對農產品收購價格、銷售價格及價格補貼等政策作瞭規定。

  蘇聯的物價管理法規有《蘇聯部長會議國傢物價委員會條例》等。羅馬尼亞在1977年11月12日重新公佈瞭1971年制定的《價格和收費制度法》,主要靠行政手段,靠各級物價機構的作用,對價格進行監督。南斯拉夫在1979年12月頒發瞭《價格制度基礎和社會對價格的監督法》,該法體現瞭以聯合勞動為基礎的自治經濟制度的價格法規。匈牙利1980年1月1日執行的《關於價格調節制度的法令》,對價格的監督采取瞭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物價法規 在國傢建立初期,由於國民黨政府遺留的惡性通貨膨脹後果尚待消除,物價波動尚未平息,1949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當前物價問題》的決定,采取穩定幣值、穩定物價的12條重要經濟措施。1950年 3月 3日《中央人民政府關於統一國傢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依靠國傢政權和國營經濟的力量,進一步采取國傢統一掌握貨幣發行、統一管理財政收支、統一糧食調配、控制部分重要物資供應等一系列措施,防止金融波動,穩定物價,為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國民經濟提供瞭條件。

  進入發展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以後,30年來,先後制定的主要物價管理法規有: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物價管理權限和有關商業管理體制的幾項規定》;同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1963年4月13日國務院《關於物價管理的試行規定》。這三個規定在物價管理體制方面確立瞭“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1980年4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堅決制止亂漲價和變相漲價的通知》、1980年12月 7日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物價、整頓議價的通知》、1982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堅決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和1983年 7月26日國務院《關於制止亂漲生活資料價格的若幹規定》等行政法規,對物價進行瞭行政幹預,以保障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

  《物價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於1982年7月7日通過、8月6日頒佈執行,共7章41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比較完整和系統的物價管理法規,是處理經濟活動中價格關系的重要準則,規定瞭下述幾方面的關系:①在堅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同時,有計劃地對物價逐步進行合理調整。②在價格的制定與管理方面,堅持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③在維護國傢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兼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正確處理中央同地方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的關系。④物價管理體制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⑤在物價監督檢查方面,以國傢各級物價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為主導,同時充分發揮企業、事業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該“條例”還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根據不同性質和情節規定瞭相應的懲處。